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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网红“铁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铁头”涉嫌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利用网络维权呢?

利用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表面上看有相似之处,其实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

“铁头”之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是因为“铁头”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以合法维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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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铁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首先,“铁头”不具有正当的权利。警情通报称,“铁头”等人以曝黑料威胁主播,索要黄金,许诺交付黄金后,将提供保护。“铁头”是什么人?能提供什么保护?所谓的“保护”不过是其不曝黑料而已,“铁头”向主播索要黄金,没有正当权利。

其次,“铁头”维权目的不合法。利用网络维权是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但“铁头”以“打假”为名,索要黄金,显然不是为了弥补损失,而是为了非法获利。

最后,“铁头”维权手段不具有合法性。“铁头”采用以曝光主播黑料的方式相要挟,索要黄金,维权手段不合法。

综上,“铁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主播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铁头”涉嫌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利用网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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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也不是正义之源,不要挟流量之势,行违法犯罪之事,否则必将被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