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民助〔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苍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超过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该标准自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认定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县现有低保对象10618户18587人,低保边缘对象1623户3628人,特困供养对象1911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6元/人/月,年支出低保金1.65亿元。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低边标准从664-996提升至805-1206,但低边总户数从2853户减少至2067户,共减少786户;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低边标准从再次提升至815-1221,但低边总户数减少至1711户,期间共减少356户;2021年9月份我县低边标准提升至887-1329,截止2021年10月的低边总户数为1639户,总体趋势一直在减少。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民助〔2021〕72号)提出的内容,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度县(市、区)民政工作评估》的通知(温民办〔2021〕102号)考核目标要求,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覆盖人群更严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放宽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

城市低保边缘群体是家庭人均纯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能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遭遇生活困境而无力摆脱的社会脆弱群体低保边缘群体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是无法享受低保待遇,相应地更难以享受 到低保的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

三、新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认定办法有什么不同?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从原来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放宽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范围有哪些?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当前困难群众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电费补贴、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个人应分担部分、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与智能卡、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分病种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火灾救助、基本丧葬费、司法援助、学前教育学生保育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资助、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活费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和慈善助学金救助、创业贴息(免息)贷款、生活用水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危房改建补助等共计22项所涉及的部门。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应当符合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且车辆价格低于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非高档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非高档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居住条件,以商品房或一般承租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名下无承租中高档住宅小区(单位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当地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一倍以上,且拥有较好的绿化、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以及利用现代手段服务社区的住宅小区,如:时代广场住宅小区等。)房产。

(七)家庭成员无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中小学期间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

(八)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正式申请后应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录入,并提请核对。

(二)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完成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保障边缘户条件的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入户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入户调查报告后,应即时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进行认定(需组织民主评议或“一事一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对象名单、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理由。

解读机关:苍南县民政局

解读人:李赟 联系方式:0577-5989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