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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相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滨州市城区客运市场环境,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乘客、从业者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价格调整内容

(一)起步价调整为8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1.6元/公里。

(二)晚间(21点至次日5点)起步价调整为9.2元/3公里,每公里运价调整为1.84元/公里。

(三)取消燃料附加费。

(四)空驶费调整为单程载客在6公里(含)至2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50%空驶费;20公里以上-50公里(含)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75%空驶费;50公里以上部分加收车每公里运价的100%空驶费。

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4年9月5日起执行,相关车辆要于2024年9月25日前分批次有序完成计价器中客运价格调整程序更新,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客运价格并存,即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暂未完成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价格规定执行。滨价发〔2011〕104号文件2024年9月25日废止。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计价器校核、车辆安全检测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表外加价;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主动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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