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先后接黄某某(女)、朱某某(女)报警,并结合网上互称对方吸毒和诽谤的情况,立即开展调查。
经对黄某某举报吸毒的朱某某、倪某某(女)、吴某某(男)三名当事人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进一步调查,朱某某等人吸毒系吴某某杜撰后告知黄某某,黄某某听信后报警,并未经核实即在微博连续发布多条不实信息,引发网络热议。我局现已依法对吴某某、黄某某传唤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从警方通报来看,黄某某轻信吴某某编造的谎言,从而出现了对黄某某“尴尬”的局面。
黄某某正确的做法是先报警处理,等查实后可以曝光。但选择先曝光、后报警的做法,置自己于被动局面。
但是,黄某某的曝光虽然严重失实,但却不是故意编造,因此不构成诽谤罪,不涉及刑事责任。
在并非故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平台给予永久禁言,处罚有点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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