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老人变坏?广东肇庆,55岁男子坐车去超市玩,发现空位后准备停车,却被一名女子拦住,对方声称该车位已被她占据,双方发生争执后,男子作势欲掌掴女子,不料女子丈夫赶到后,一拳击中男子胸部,事后男子住院4天,向对方索赔1万元,对方拒不赔偿:我被拘留5日已付出代价,且冲突是老人率先挑起!
(案例来源: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田骏是黑龙江佳木斯人,事发当天是夫妻结婚10周年纪念日,夫妻俩吃完晚饭后,决定去时代广场逛街购物,但停车位非常紧张,田骏转了一圈都没停上。
20时17分,时代广场泰隆银行门口的公共停车场出现一处空位,田骏的妻子李莉随即站到该车位中间,并电话通知田骏前来停车。
20时20分,陈铭的儿子陈峰试图在上述车位停车,李莉当即表示:这空车位是我先发现的,而且我已提前抢到,我老公马上开车过来!
陈峰毫不客气回怼:车位是先到先得,但必须是车占位,而不是人占车位,你不让开我就直接开进来。李莉见对方人多势众,且有两个男人在车上,只好站到车位侧方躲避。
陈峰将车辆停入车位后,准备打开车门离开,李莉却挡住车门,“我老公马上就来,这车位是我的,你赶紧把车开走,你这人真没素质,不要以为是本地人,就可以欺负外地人”!
陈峰不想和女人一般见识,于是把车从车位开走,李莉重新站到车位中间,但55岁的陈铭却没这么好脾气,他觉得李莉就是无理取闹的泼妇。
20时23分至20时24分,陈铭冲向李莉,并对她做出掌掴动作,李莉躲开后跑离现场,陈铭追出数步后,被女儿阻拦而停止追赶。
此时田骏正好赶到现场,见妻子被人欺负,立马冲向陈铭,并以拳头击中陈铭胸部,陈铭女儿和另一名围观群众随即进行阻拦,双方没有发生进一步肢体冲突。
事后陈铭报警称被人殴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陈铭当晚到四会市人民医院门诊就医,经诊断为胸痛,医嘱建议住院治疗。
陈铭入院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支气管哮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住院4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5026元,出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休息2周。
2日后,警方对陈铭被殴打一案立案,查明田骏因车位问题殴打陈铭导致陈铭受伤,经法医初步鉴定,陈铭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决定对田骏处以行政拘留5日。
陈铭认为自己被打造成损失,理应由田骏赔偿,但田骏却认为冲突是陈铭挑起,双方各执一词,于是陈铭向法院起诉,要求田骏赔偿10709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8点20分许,陈铭在时代广场泰隆银行门口公共停车位处,见到田骏妻子站在公共停车位上霸占位置、妨碍他人使用,于是就对其好言劝说。
田骏老婆走开后,田骏突然冲出并殴打陈铭胸部,致陈铭受伤严重,到医院接受急诊和住院治疗,田骏的行为严重侵犯陈铭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
田骏辩称:
1.事情起因是陈铭先追打李莉,田骏为保护妻子才会动手打陈铭,田骏打了一拳陈铭的肩膀,并没有构成轻微伤,陈铭现在55岁,高血压、高血脂是自身疾病,与本案无关。
2.田骏曾因为此事在派出所被拘留5天,当时田骏想要和陈铭和解,但陈铭不愿意,田骏只承认陈铭在事发当天缴纳的医疗费,之后的医疗费不认可,陈铭索赔10709元没有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立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铭因田骏拳击其胸部而诉请田骏赔偿损失,故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田骏是否应对陈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陈铭的损失如何认定。
首先,关于田骏应否赔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田骏主张陈铭当时追打其妻子,其为保护妻子才动手打陈铭,但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在田骏冲向陈铭时,李莉已远离陈铭,陈铭在他人的阻拦下也未再追赶李莉。
故李莉已不再面临人身危险,田骏缺乏防卫事由,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免责情形,田骏拳击陈铭胸部导致陈铭受伤,显然属于故意,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虽然陈铭当日曾试图掌掴李莉,但田骏应通过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而不应采取暴力手段对陈铭实施事后报复。
故陈铭的损伤并非陈铭自身过错所导致,田骏应当对陈铭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公共停车场的空车位,一般应根据车辆到达的时间确定使用权归属,自然人不应以其身体占用车位,当出现车位使用权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而不应诉诸暴力,故双方行为均不值得提倡。
最后,关于陈铭的损失金额,陈铭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认定陈铭损失为9038元。
综上,判决田骏向陈铭赔偿9038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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