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舔狗的下场!”重庆,21岁大学生与女友情人节约会,前女友却声称怀孕要做人流,男子支付1700元后向堂哥借钱,女友得知后非常生气,不停言语嘲讽男子,双方争执后男子掐住女友致死,转走她身上的7620元后,前往洗浴中心点2名姑娘“服务”,并请战友到酒吧喝酒,案情败露后男子面临严厉惩处!

(案例来源:重庆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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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渝21岁,大学生入伍后服役2年,后退役继续上学,2月份,郑渝在涪陵区一家酒吧玩,经朋友介绍认识宋娟,二人相互产生好感后,互加微信好友保持联系。

6月中旬,郑渝到重庆找宋娟玩几天,二人确定恋爱关系,6月下旬,前女友张婷告诉郑渝,自己怀上他的孩子,问他如何处理,郑渝没有回复。

6月28日,张婷说如果不解决好怀孕的事情,就要把郑渝的名声搞坏,郑渝遂把与张婷恋爱致张婷怀孕的事情告诉宋娟,宋娟有点不高兴,提出陪他一起到涪陵三峡医院解决这件事。

郑渝怕发生冲突,一个人前往三峡医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张婷剩余的医疗费1700元,并将该事告知宋娟。

7月,郑渝和宋娟为张婷怀孕的事情2次吵架,郑渝都选择忍让,还向宋娟下跪2次,并把跪键盘的照片发到朋友圈。

8月中旬,宋娟又为张婷的事情与郑渝吵架2次,经郑渝哄劝才作罢,两人还商量8月28日一起过情人节,宋娟向父母撒谎称8月28日提前返校。

8月28日,宋娟通过美团网预订宾馆房间,中午,郑渝和宋娟一起到宾馆登记入住,此后3天事件,两人基本上都住在宾馆,点外卖吃,并喝4罐啤酒。

8月30日,郑渝和宋娟退房回到他家中,发现父亲在家没有出差,宋娟便通过美团网订宾馆325房间,当日14时许,两人登记入住325房间。

8月31日中午,郑渝通过微信谎称女友宋娟怀孕需要人流,向堂兄郑某借钱,郑某通过微信转给郑渝2000元,并发微信对他进行教育。

宋娟看到郑某发来的微信后很生气,提出回郑渝家里拿行李提前返校,郑渝和宋娟回家拿完行李后,交付快递公司把行李邮寄到她所在的学校。

回到宾馆后,宋娟还是生气不理郑渝,一个人玩手机,郑渝问如何做才不生气,宋娟要给郑渝化妆拍照,郑渝同意拍照化妆。

晚上23时许,宋娟网购砂锅米线和一杯果汁,然后与一个朋友在网上聊天打王者荣耀游戏,为哄好宋娟,郑渝把米线挑在砂锅盖上喂她吃。

9月1日2时许,郑渝让宋娟不要玩手机,宋娟一直不理他,郑渝怎样哄劝都不行,郑渝把宋娟抱到床上,宋娟突然转过身来,面部表情很狰狞,大吼一句“老子不想跟你说。”

这句话激怒郑渝,之前积压的所有怒火都冒出来,他双手抱住宋娟的腰把她摔在床上,顺势骑在身上,双手用力掐住宋娟的脖子十多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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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渝知道这样做会造成宋娟窒息死亡的后果,感觉宋娟没有什么动静后才松开手,在确认宋娟没有生命体征后,激怒想自杀与宋娟一起死,在死之前再把自己和宋娟的钱用完。

于是,郑渝使用宋娟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把宋娟的762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然后通过提现的形式将钱转到建设银行卡上。

后郑渝先后到2家洗浴中心、火锅店和酒吧浴消费,并支付598元给失足女,案发次日12时许,郑渝拨打110电话投案,后公安机关在宾馆325号房间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郑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郑渝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宋某、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为郑渝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女儿宋娟死亡,要求严惩并判令郑渝赔偿经济损失878212元。

郑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属恋爱发生争吵后的激情犯罪,有自首情节,亲属愿意积极赔偿,建议人民法院对郑渝从轻处罚。

且郑渝与宋娟系恋爱关系,彼此之间的财物共享,双方均知道对方的手机支付密码,郑渝使用微信转移7620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郑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

从郑渝的身份和故意杀人的过程看,郑渝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退役军人,明知用手掐住宋娟颈部会导致宋娟窒息死亡,而用力掐住宋娟颈部十余分钟,在宋娟当场死亡后亦无任何施救行为。

根据郑渝对掐颈后果的认识程度,实施行为的力度和时间长短,对宋娟窒息死亡后的施救情况,应认定郑渝故意杀人心态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2.关于郑渝是否构成盗窃罪。

经查,郑渝转走的7620元是宋娟父母支付的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郑渝与宋娟之间虽是恋爱关系,但双方的财物权益均独立,宋娟的财物依法不属于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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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郑渝提出本案因恋爱中情感纠纷引发口角所致,郑渝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对郑渝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元,责令郑渝退赔盗窃财物7620元,并赔偿丧葬费36636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