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我打你你得受着。”
如此嚣张的言辞出自一个青岛女人之口,我不禁想问:“谁给了你嚣张的底气?!”
8月28日下午,一辆白色路虎鸣着笛,一路逆行,插队,在青岛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与追尾一辆大巴车。
这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未让路虎司机有所收敛,王姓女司机下车后不但没有觉得自己错了,而且将所有怒火都发泄到一个正常行驶的对向来车司机身上,她的理由相当逆天——对面司机为什么不让我?!
大家应该都看了现场视频,此女下车后怒气冲冲的奔向对面车,她打开前车车门,一边骂骂咧咧,一边疯狂对车内司机进行殴打,即便有多名路人进行劝阻,她仍没停手。骂得很难听,打得很严重,前车司机是一个年轻小伙儿,自始至终没有还手。直到她一顿耳光将小伙儿打得鲜血直流。
接下来的一幕就更有意思了,小伙儿终于下车报警,并试图拦在此女车前阻止其逃跑,没想到,一个貌似维持秩序的男子竟然将小伙儿推开,明目张胆地将女司机放走。
众目睽睽之下,女司机骂完,打完,开车扬长而去。
如此无法无天的嚣张女司机光天化日打人后竟能轻松脱身?
这事儿太让人气愤!
而随后青岛警方的通报不但没有平息舆论的愤怒,反而更加剧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打人女子王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这个处罚显然太轻了。
也有人说,被打男子伤情鉴定是轻微伤,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我是不赞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女的的行为无论怎么看,都特别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青岛警方为什么以行代侦查,而只采取了最轻的行政处罚了结此案,这背后的问题我们就不好过多猜测了。
只能说,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违法犯罪成本已经低到不够吃一顿青岛大虾的地步了?!
其实,我们仔细看那段视频,在最后有一句话我是感触很深,那个拍视频的小伙子一直在跟被打司机说,哥们儿,千万别还手,还手就不占理了,咱忍一忍。首先,我们要感谢这位仗义出手的兄弟,没有你的完整视频,恐怕这件事还不好处理;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这位兄弟的冷静和无奈,在那种情况下,能完整记录路虎女打人的过程已经很难得,还要不断提醒受害方不要还手。
被人打了十几个耳光不还手,对不起,我是做不到的。但现实的环境不止一次的告诫我们,还手就真的没“理”了。
无论你如何被侵害,无论你多么站理,只要你还手,反击,对不起,公安会认定互殴,所谓的“第二十条”,作为普通老百姓,在现实中你们敢用吗?
今天有媒体采访了被打的司机小林,他是一个退伍兵,看得出来他至今仍然很气愤、很委屈,因为路虎女及其家人至今没有跟他道歉,更没有任何赔偿,而他也表示决不和解,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我想,他的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路虎女的违法成本。
这就是路虎女嚣张的底气!——我打你你得受着,你还手你要受惩罚。
挺恶心的。可我们偏偏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度里。
总有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要有一个必要的限度,一旦超出就要负刑事责任,但这种必要限度又无法通过很精确的度量衡去考量,于是就造成了不法者的侵害行为越发肆无忌惮,而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却如履薄冰。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约束、惩治性规范体系,它究竟保护的是谁的利益?法不应为不法让步,这不是一句口号,也不能只停留在电影中。当现实中的守法者总是要付出比违法者更大的代价才能获得所谓的正义,这本身就是非正义的。
山东,礼仪之邦,我想对青岛公安问一句,你们的礼仪廉耻究竟用在了何处?都讲寻衅滋事罪是兜底罪,在青岛路虎女这件事上,青岛公安究竟兜了谁的底?!
也是在今天,有青岛网友在当地市北区某路边,找到了那辆肇事的鲁BQP800的白色路虎车。我有点小疑问,这女司机逆行插队,且肇事逃逸,青岛交警没有处罚吗?按照正常流程不是应该先扣车吗?
其实,我都怀疑路虎女现在是不是在拘留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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