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和《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冀建综财〔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原则,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以科技创新发展建筑行业新优势,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力争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燃气设施设备更新。深入开展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加快更新改造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燃气老化管道。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 等要求,更新改造液化石油充装站内经检验不合格、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要求的钢瓶。持续推动燃气物联感知设备与燃气智能物联网表更新应用工作,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集团)
(二)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7051)等标准规范要求,更新改造自来水厂内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泵、电气设备、闸阀、加药设备、检测设备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更新改造居民小区内影响水质水压、群众反映强烈的庭院老旧管网和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居民小区二次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供水厂设施设备由供水企业分类推进更新,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原则上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由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单位牵头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集团)
(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要求,全面评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效能情况,对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更新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供电设备及其他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对运行年限满20年的供热老旧管道,以及存在泄漏隐患和热损失大的问题管道按计划进行更新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等要求,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对年满15年以上的换热站设施设备安全效能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效能明显降低(用电量明显高出正常值范围)的进行更换。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更新加装计量装置设备。供热设施设备更新由供热运营单位具体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集团)
(五)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建督[2023]63号),推动在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重点区域加装物联感知设备,推动配套建设监测物联网,提升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探索以市为单位整体包装项目的模式,推动生命线工程项目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集团)
(六)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 13/5325)等要求,各县区全面摸排耗能高、故障频繁、排放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卫设施设备,优先对使用15年以上的环卫作业车辆和需进行提升改造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备进行更新。稳步实施环卫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设备更新,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智慧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建筑施工设备更新。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DB13(J)/T8483-2022)等标准规范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备租赁企业等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自有机构设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对排查出的国一及以前或使用超过10年,经评估存在高污染、高能耗、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建立更新清单,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建筑施工设备更新由相关企业自主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建筑节能改造更新。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评估,统筹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制定专项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改造时序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既有公共机构建筑要率先实施节能改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摸清群众更新意愿强烈与安全隐患突出的15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底数,评估电梯安全运行风险,制定更新、改造或大修计划。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企业让利”原则,加强政策激励推进,鼓励通过业主出资、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企业让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县区政府对列入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加装模式,稳妥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安排财政补贴支持加装电梯项目,提升居民加装电梯积极性。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组建专业宣传队伍,加强对加装电梯的宣传,街道、社区要组织征求群众意愿,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住户意见统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从2024年开始至2027年底,有计划的分类推进住建领域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一)前期调查摸底阶段(每年1月31日前)。围绕住建领域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10个方面,组织对照相关标准,开展详细摸底,登记住建领域设施设备清单,查清设备年限、老化程度、存在问题,对符合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对标建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台账,台账应包括设施设备名称、使用年限、权属所有、更新改造数量、估算投资等内容。更新改造台账要动态调整,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更新,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前更新一次,由各县区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汇总后,次月10日前上报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制定改造计划阶段(每年3月31日前)。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积极争取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相关企业或设施设备更新负责单位,对照更新改造台账,结合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有序推进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各县区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梳理确定更新改造需求清单,精准制定工作计划,确保能够落地实施。各县区在每年3月31日前将确定的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项目申报争取阶段(每年4月30日前)。根据改造计划,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对接,并督促相关企业或设施设备更新负责单位积极申报争取项目,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支持方向。各县区在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后,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推动项目落地,并将项目计划报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推进更新改造阶段(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或设施设备更新负责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照既定目标,完成年度更新改造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研究推进全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对工作进展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为更新改造工作落实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2024年至2027年工作推进计划,明确任务目标,靠实部门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储备,细化支持政策,积极推动更新工作,每季度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培训,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全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财政支持。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统筹用好各类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各县区财政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不得违规举债融资,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加快实施设备更新。
(三)健全价费机制。严格政府定价行为,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四)加强要素保障。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区分项目类型、规模视具体情况采取告知承诺等措施,分类简化前期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程序,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住宅建筑节能改造等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展电梯加装。要依法依规将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范围,全面加强使用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设备更新项目,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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