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这个合同真的无法履行了,再这样履行下去,企业就亏完了。”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焦急的说。

2024年8月14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跨域立案的特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某供热公司与某部门订立了供热合同,双方已经按约定履行了2年,2023年9月因吉林省采暖用电价格调整,导致了供热企业履行合同成本增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某供热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拨通某供热公司电话,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摸准双方矛盾的焦点,但由于双方意向差距过大,导致庭审前的调解无法继续进行。办案法官考虑到马上就到供暖期,如果本案不快速妥善解决,不仅供热企业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某部门的取暖权益也无法保障,在征得双方意见后,办案法官迅速组织该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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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庭审理,办案法官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积极探寻并固定双方签订合同最原始的意思表示,也让双方认识到基于现有的证据能够实现怎样的结果,通过庭审不断缩小了双方的意向差距。

因某供热公司住所地在长春,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诉累,办案法官在庭审后多次组织双方线上调解,在反复沟通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一致意见,供热企业及时止损,某部门的取暖权益得到保障,双方之间的合作得以继续。随着双方代理人通过微信确认调解笔录并签字,通铁法院第一时间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真的谢谢您,多亏了您才能促成这次调解,我们也真不想解除合同,现在企业经营真的很难,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当事人非常满意,谢谢您了!”案件解决后,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微信向办案法官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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