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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女子插队逆行,十分猖獗还动手打人,引发巨大舆情。

被打(抓)得满脸鲜血的男人是位退役军人,全程没还手,到医院鉴定为轻微伤,他表示,女子到现在都没露面道歉,他拒绝接受和解。

那打人女子是谁?

当地警方通报,打人女子姓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但仅此而已,没有其他信息。

她如此猖狂,到底啥身份?

最初说是某局干部,后来说是社区干部,最后被证实她只是一名外嫁到青岛,开过服装店的村民。

大家脑袋嗡的一声,一个开服装店店的村民竟然如此霸道?满口脏话还出手打人,谁给她的胆子?她本人是村民,她的家庭或她的亲戚朋友是不是有做大官的人,不然不至于啊?

被打的那位退役军人,咋说?

他全程没还手,这是怂还是保持了理智?开民宿的他说当时车上有小孩,故没还手。

我们来一个假设,如果女子打人视频没传上来,被打男子事后没亮出退役军人的身份,他是不是会“白打”了?

大家关注这个事件,无疑有两个关注点:

一是女人全过程猖獗,该严惩。

二是被打之人全程“怂”,是什么造成了他全程“怂”?

那就是涉及一个法律问题,这个男人一还手,还是不是正当防卫?一还手会不会立马认定为互殴?

其他不好说,但男子一还手,舆论肯定不会这么一边倒,男子是懂啥叫正当防卫的。

看到网上有位吴警官说:被打还手不再认定为互殴了,提前准备防卫工具也可以认为为正当防卫,对方停手了依然可以继续防卫。

其实很多事情都是突发的,还能准备啥防卫工具?

有网友对吴警官的说辞,有点意见。

这位网友说,真正的基层实操阶段。还是1,先和稀泥。2,验伤,谁重谁有理。3,后面就是运作关系,比谁关系硬,比谁有后台。4,当事民警就是根据以上条件,权衡利弊。5,如果碰上弱势一方,急眼了,实在按不住了,就是往法医验伤,法院民事上推,尽量把自己摘出来。6,普通人你就记住了,你如果没啥背景后台,办案人员跟你一样也就是打份工,只要程序合规,流程说得过去,管你是不是受委屈。

我不知道是吴警官说得专业还是网友说得对。

但是不是正当防卫在实际操作判断又是很难的事。

2018年8月27日,纹满虾兵蟹将有冒充黑恶势力之嫌的昆山龙哥刘海龙,酒后杀人,不料桩子不稳,砍刀脱手,被一个老实巴交的电工于海明反杀。

网上一片哗然。

最奇怪的是,不论网上还是线下,我听到的都说龙哥这种人就该死,不过提前了一点而已。

而且很多法律专家、律师包括一些警察和检察机关的人都认为于海明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什么防卫过当。

在大家一致认为龙哥该死后,却发现电工于海明该如何处理?

这是警方第一次通报案情。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紧接着: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这个情况通报中有“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字眼,而且还有“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的表述,很多人感觉“白衣骑士” 于海明不容乐观,起码的判几年。

大家其实就在等于海明的结果?是惩恶扬善还是让老实人永远处于被侵害?

这是一个问题。

这个事件发生5天后,昆山警方就此案表示: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这个事件又把“正当防卫”条款摆在大家面前。

刘海龙被反杀6年后,大家面对突如其来的耳光、拳头,甚至砍刀都会下意识地想想,我该不该还手?

嗯,判断你是不是正当防卫,门槛是很高的,最容易扯皮:

要被认定“正当防卫”没有那么简单,你必须做到:

1.起因条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中。

3.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

6.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这说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本身要求就很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反之,以上条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那当事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句话,你在面对他人不法伤害时,脑袋里会不会闪过这6条?

一般人是吃不准的。

我想,要是男子还手,打得女子也是头破血流,这大概会被认定为互殴。

2023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出24条通知,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看似好像可以还手了,但你在还手时能记得住《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吗?

还是“江苏监察在线”说得好,遇到啥事都别动手,你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毕竟,规定中的“明显过激”“先动手”“继续侵害”,“故意挑拨”“不法侵害”“借机伤害”都是技术活。

没搞清这些界定,理所当然的认为被打的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还手,估计也很难。

说实话,在路虎女事件中,我们除了对逆行打人女子表示痛恨,对被打女子表示同情外,你还能做什么?

让这位被打男子去打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