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石文超律师、杨笑晗实习律师
近日,广东湛江父子从事“做法事”被控诈骗罪一案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基本案情:广东湛江从事“做法事”的陈某贵及儿子陈某华被控“诈骗罪”。8月26日,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检方指控,陈某贵、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中,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检方认定,陈某贵等人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86800元。
在梳理此案辩护思路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也就是说,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行为人要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次,欺诈行为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那么在此案中,行为人真的构成诈骗罪吗?我们可以按照上述逻辑进行分析。
1.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呢?“为逝者招魂”、“超度亡魂”是宗教信仰问题,也是当地民众的民俗习惯,通常情况下,对事实概念的一个简化版理解就是,只有包含了在经验上可以被证明的内涵的事实或状态,才是事实。因此,像一些神话传说和宗教命题,都不是诈骗罪中的事实。并且,检方如何用证据证明“为逝者招魂”、“超度亡魂”是虚构的呢?检方的一句封建迷信,并不能替代其在证据上的证明责任。
2.被害人真的陷入错误认识了吗?不可否认有以封建迷信招摇撞骗的情况存在,但是在本案中,“做法事”是当地的普遍民俗,而此种民俗也并不是因为被害人真的相信可以达到“为逝者招魂”、“超度亡魂”的目的,更多的是生者对逝者表达缅怀之情的一种方式,并非刻意追求一定的实际效果,所以这种情况不应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被人欺骗。
3.当事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报道,当事人做法事收费有3800元、6800元、8800元三个档次,不同价位对应的师傅人数、祭品数量不同。做法事收费有3800元、6800元、8800元三个档次,不同价位对应的师傅人数、祭品数量不同。根据检方指控,数年间累计获取的费用仅不到7万元。从实际收取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劳务来看,陈某父子的行为基本落在民俗的正常涵摄区间内,没有以诈骗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
目前,坡头区法院尚未对此案一审宣判,我们将持续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看看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陈某贵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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