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罪标准
二、危险驾驶罪相关概念
1.什么是醉酒?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什么是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
3.什么是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
1.形式要件审查
如签字人是不是当时现场执法的交通警察、被检测人是否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等。
2.检验报告程序审查
(一)提取血样时,是否使用了醇类消毒液?
如果使用就会导致血样被污染,那么因检材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血样?
医护人员对当事人提取两份血样,应当使用带编号的真空抗凝管盛装,由提取血样的医护人员写明当事人姓名、抽血时间、医护人员姓名等内容,并装入专用密封袋封装。
(三)送检时间是否违反规定?
一般应立即送检,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需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且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否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四)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本身进行审查。
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
3.审查酒后驾驶的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地点系封闭路段,不具有道路的公共性,不作为公用道路穿行使用,那么就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
4.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畴
确认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 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需注意一些特殊车辆,如最高时速超过 25km/h、整车质量超过 55kg 的电动车按规定也划入机动车范畴,而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非机动车。如果车辆被错误认定为机动车,可作为辩护突破点。
四、情节与量刑
1.当事人醉酒程度:虽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酒精含量刚刚超过 80 毫克 / 100 毫升且情节较轻的,可能会在量刑上有所考量。2.当事人的前科情况:当事人是否为初犯、偶犯对量刑有影响。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3.行为人被查获时的行为表现:例如,当事人是否存在积极配合执法、没有抗拒行为,或者是否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量刑。
4.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态度:凡是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当事人积极理赔并获得谅解的,一般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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