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了!
FIRST CLASS BEGINS
随着秋风送爽,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与挑战的新学期。在这个充满诗意的季节里,新学期的钟声已经敲响,孩子们再次踏入了熟悉的校园,迎来了他们的“开学第一课”。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FIRST CLASS BEGINS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长陈宝生依新法特别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文禁止了教职员工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等“红线”行为。
依《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的,在法律上即为成年,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规定》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智慧财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
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係”、发生“性关係”等行为“红线”。
《规定》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和需要,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实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规、教学、作业、读物、安全、药品、体质、心理、手机、网络等管理,与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聘用、日常、校车、周边等管理具体制度,划清学校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要求。
《规定》明确了教育等部门的支持监督措施,补齐缺点弱项,提出首问负责制、指定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等机制,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关于学校保护的法条则可以主要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以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应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以适应其成长需求。
四、学校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五、学校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六、学校需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此外,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七、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预案,并配备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演练,以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进行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等,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确保其安全。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保护规定涵盖了教育方针、受教育权、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环境中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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