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7月6日21时40分许,冯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89********)驾驶晋AN***3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62.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冯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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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7月10日20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证号:1401021978********驾驶晋AF***9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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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7月5日21时41分许,苏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76********)驾驶晋AS***6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苏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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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7月11日23时25分许,段某某(驾驶证号:1401231989********)驾驶晋A8***Z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娄烦交警查获,经检测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段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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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