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男孩摔倒被碾压身亡案”有了新进展。

9月3日,涉案司机姜某亮的辩护律师表示,姜某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将为姜某亮作无罪辩护。“司机如果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那么有可能会涉嫌犯罪。但通过我们掌握现有的证据来看,他的行为是难以避免的,我们认为是无罪的。”

今年8月11日,河北容城县贾光乡,一名11岁男孩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在接近中线时不小心摔倒进入对面车道,被对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一辆小汽车碾压身亡。

据媒体此前报道,事发路段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称此工程还未验收,容城县交通运输局也称此路段未进行移交。当地多名村民及骑行者曾表示,事发路段为一段防洪堤,施工方在沿路多处设有告示称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通行,但因更为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开车经过此路段去上班,附近村民会上堤散步,骑行者也常选择此路段。

姜某亮的亲属称,事发路段虽然没有交付使用,但事发前就已经长期有车辆通行。此前多名网友发布的涉事路段的视频显示,早在2024年4月就已经有车辆在该路段内行驶。

姜某亮的家属称,事发后姜某亮就被警方带走,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

8月28日上午,辩护律师到容城县看守所会见了姜某亮,“姜某亮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深感不解。(他)认为自己很无辜,他说自己当时就是正常地驾驶汽车,没有超速行驶。案发时,根本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骑行的小孩。”

辩护律师提到,姜某亮对孩子的意外死亡非常痛心,称自己在案发后并没有逃跑,而是积极地承担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办法救孩子。他也理解案发后孩子亲属逼迫其下跪的举动。“他对于现在自己被认定的罪名表示不认可,认为这是意外,自己没有犯罪。”

姜某亮的亲属孙先生说,姜某亮是一名焊工,事发当天,姜某亮从工地加班后回家,在路上发生了意外。当地有关部门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们一家凑了20万块钱,希望给死者家属作出补偿,但最终钱被退回。

孙先生表示,姜某亮妻子患有白血病,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姜某亮是家里的支柱。姜某亮妻子曾发文称,丈夫每天拼命打工,能加班就拼命去加班,能多干就多干,舍不得花钱,省吃俭用赚钱拿到家里给自己治病。

“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未成年小孩在‘已竣工未移交’的路段骑行,不幸被车辆碾压身亡表示深深的哀悼。对孩子的亲属也表示慰问。”辩护律师说,但本案的管辖权、责任划分与证据收集等问题仍值得关注。

第一,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第二,关于责任划分与证据收集。

在责任划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车辆检测报告等,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特别是对于涉事司机的驾驶行为、车辆状态、是否超速、是否违反交通规则等关键要素应该进行详尽调查。同时,也要考虑到该路段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特殊状态,需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第三,本案值得思考的“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小孩骑行,马路竞驶,且未满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也值得深思?除司机外,道路的发包方和承建方是否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未能在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管理权限,导致道路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是否要承担责任?

“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都不希望的。但是,在本案责任划分上,我们是否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除了司机外,包括道路发包方、承建方以及小孩父亲、活动主办方是否要担责?作为律师,我想说,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每一个介入因素都对死亡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认定司机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是不是勉强也值得我们思考?”

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处理不仅关乎一个家庭,更涉及法律的公正与担当。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务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更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给受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也给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认为,涉案司机姜某亮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捕值得商榷。“交通意外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大相径庭,也可以说是天壤之别。一个不存在犯罪,一个却是犯罪行为。”

张荆律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小于12周岁,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

如果男孩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车队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车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

涉事司机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交通法规。该事件中小车司机、小孩及监护人、工程业主方和施工方可能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张荆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看,“疑罪从无”的原则一定要遵守,也就是证据才能证明一切。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律师表示,对于男孩的死亡,其父亲要承担很大责任。本案定过失致人死亡,司机不仅要被判刑,还得赔偿,对司机极大不公平。“如果道路交付使用,本案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赔偿。仅仅因为没有交付使用,司机不仅要被判刑,还得赔钱,真的很难服众。”

庞九林律师认为,本案应该定为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处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没有交付使用的道路,却能正常行驶,无论是骑行、车行,都没有被禁止,道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庞九林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