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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让这场困扰我们数十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在拿到调解协议后,A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们个个都笑得合不拢嘴。

近日,高州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调解工作融入执行过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既兑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当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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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原因,27亩林地被占

1967年间,被告B村委会为发展经济成立了林场。原告A经济合作社将其所属的27亩山岭借给该林场种植使用。林场解散后,B村委会从1992年起一直将上述山岭承包给他人经营,至今仍未归还。双方因上述山岭权属问题产生纠纷,A经济合作社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村委会停止对涉案27亩山岭的侵害,并将上述山岭使用权归还A经济合作社。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B村委会迟迟未履行返还义务,A经济合作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方摸探,因案施策精准发力

执行法官从案卷中了解到,政府在1982年按照实际划分及经营情况分别确认涉案27亩山岭的山权属A经济合作社所有,山林权属B村委会所有。

因该案的被执行人系特殊的主体,案件由于历史、政策、涉众等诸多复杂因素,执行难度比较大,若不妥善解决,容易激化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能否统筹兼顾双方利益、妥善实质解决纠纷、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这些都是巨大的考验。

为此,执行法官与镇政府多次对涉案山岭进行勘察,进村入户走访村民,摸清村情民意,对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权衡再三后,执行法官决定先做好村委会干部的思想工作,争取村委会对执行工作的配合。

“山的所有权是他们的,但我们依法享有山林权,更何况我们在山上种了那么多的荔枝、龙眼树,把山岭全部还给他们,我们的果树怎么办?那可都是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啊。”村委会干部面露难色。

“涉案的山岭既有山权也有林权,我们是能够通过强制执行交还山岭,但此后你们难免会再因林权产生纠纷,不如你们双方坐下来,提出自己的意见,我们想办法一起解决。”执行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该案。

经过多轮调解,B村委会提出由A经济合作社对村委会在山岭上种植的果树给予一定经济补偿。A经济合作社遂召开村民大会,就村委会提出的经济补偿方案进行讨论。

“如我在执”,情法交融促调解

“我们经济合作社实在没足够的资金做出补偿,村民们也不同意进行补偿。”合作社负责人告知执行法官,村民们不同意这个赔偿方案。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案件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现在这种情况,强制执行只能实现案结,并不能事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早晚都得解决,再拖下去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而且会衍生更多问题。申请人既使用不了山岭,被执行人也管理不了果树。和则两利,斗则俱损。不如双方各退一步,把问题解决了,让青山变成金山,这样乡村才能振兴,才能实现共同发展。”面对执行进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从多方面向他们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他们依法平和地解决矛盾。

“法官说得对,我现在就回去再给村民们做做思想工作。”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态度开始有所松动。

几天后,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终于带来了一个好消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了划分部分山岭给村委会作为补偿。执行法官得知后马上联系村委会,并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经济合作社同意这样做,我们也同意把山权和林权同时移交给他们,另外也不再要求他们支付其他补偿费了。”村委会负责人也表了态。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由经济合作社划分部分山岭给村委会作为补偿,涉案山岭上的果树以及山林权归经济合作社所有。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这桩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矛盾纠纷终于成功化解。

(来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黄 茵

初审:林柳青

复审:梁 良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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