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不服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 0109 民初 2802号《民 事 判 决 书 》判决,将于9月6日上午开庭审理。
上诉人认为,该亡人事故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并且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应构成枉法裁判。
一、一审认定事实发生原则性错误:出事地点M层露台的防护围墙并不是横向厚度达 136 厘米,并不是围墙最高处距地面有160 厘米,并不是已超过 1.20 米,而是分三层形成阶梯状况,均不符合相关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
一审判决书认定: “根据各方对现场的描述及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M 层露台的防护围墙横向厚度达 136 厘米,纵向高度达 160 厘米,可见,向某某(编者注:亡者)需要主动攀爬高处才能翻越该墙体而坠落,因此,向某某并非在正常通行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而是主动进入了非用于通行的 M 层露台并实施了攀爬翻越才发生坠亡,其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知晓攀爬高处的危险性,但其仍实施了攀爬翻越的行为,显然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忽视和默视。父某某、母某某主张 M 层未上锁,然从 M 层的功能看,并非用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使用,从一般常理而言,常开状态并不会增加危险。父某某、母某某还主张围墙不符合国家标准,然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照片,围墙最高处距地面有160 厘米,已超过 1.20 米,符合相关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父某某、母某某表示应从第一层台阶顶面计算高度,然从第一层台阶的顶面计算高度需第一层台阶符合可踏部位的标准,但第一层台阶的高度并不符合可踏部位的标准,因此,父某某、母某某要求从第一层台阶顶面计算缺乏依据”。
此认定事实完全错误,M 层露台的防护围墙并不是横向厚度达 136 厘米,并不是围墙最高处距地面有160 厘米,并不是已超过 1.20 米,不符合相关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
实际情况是:M层围墙分为三层,第一层高度为76厘米,第二层平台宽度为80厘米,第三层高度为84.5厘米,不仅未达到国家标准1.05米-1.2米的高度,而且在外沿还设置的一个宽度为86厘米的平台,具有引诱攀爬的作用。
以上1张草图和3张照片具体标注了M层围墙分成了三层梯坡形状,均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并且住宅栏杆不应小于1.2m为强制性规定,目的就是为防止攀爬和坠落。
M层围墙分成了梯坡形状,高度未达到1.20米,不符合行业标准,当然不能起到防止坠楼和攀爬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一审认定的“常开状态并不会增加危险”,而是一个危险源,具有引诱攀爬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发挥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专业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隐藏着的巨大的危险,有义务驱逐无关人员,并应封闭对外出入的门,而且应设立保安岗位,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发生危险和坠楼事故。
以上M层围墙状况,一审没有到现场察看,故意偏袒一方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法官现场勘察,以查清事实,因为人命关天,本案亡人事故属于特别重大案件。
二、M层围栏分成了梯坡形状,计算高度应按实际垂直的科学定义计算,即高度应按所在楼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上人屋面栏板的垂直高度为1.20m,并且这一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一审被告五向法院提供的1.6米的围墙图片,并非是垂直高度,具有歪曲事实的本性和欺骗性,实际状况M层围栏分成了梯坡形状,分别为第一层高度76cm、第二层宽度80cm、第三层高度84.5cm,不仅没达1.05米、1.10米,而且更未达到1.20米。外沿还有一个宽86cm的露台,诱人攀爬观景。
首先,根据垂直的科学定义,平面上一条线与另一条线相交并成直角,这两条线互相垂直。所以垂直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个条件,即两条线,包括多条线构成的两个平面具有相交并形成大约90度夹角关系。在被告五提供的图片中,完全背离了垂直的科学定义。
从该平台的围墙结构来看,真正与楼地面或屋面形成垂直关系的,是第一层矮墙,高度为76cm,远低于国家标准,人可以轻松站上去,或坐或卧。
而围墙最高处所谓扶手顶面所在的墙体,并不实际与楼地面或屋面垂直相交,而是与第一层矮墙的顶面垂直相交,两者形成前后错开的台阶关系,第二层围墙的高度也只有84.5cm,远低于国家标准,人坐上去也是非常容易。由此可以判断,亡者应该是坐在上面观景的时候发生意外而坠亡的。
因此,该梯坡围墙本身就是一个 “危险源”。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发挥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专业管理楼盘的物业公司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隐藏着的巨大的危险,有义务驱逐无关人员,并应封闭对外出入的门,而且应设立保安岗位,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发生危险和坠楼事故。
以上事实证明,孩子向某某从M层坠楼,物业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未尽到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
三、一个明显分三层形成阶梯状况的实物,一审不去调查都偏听偏信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当然涉嫌枉法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一审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应由上级有权机关予以调查认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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