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决的调查报告之二
经实物证据证明,M层走廊、玻璃房和宿舍,未经批准,为非法建筑物,由于该非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侵害了亡者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亡者误入安全标准严重不达标的空间,在游玩观景过程中不慎失足坠亡,因此,亡者死亡与该违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构成因果关系。一审在认定事实时故意遗漏该重要事实。
违法建筑物阳光房过道
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公司,应当知道设备层的围墙每个阶梯层高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很容易让人登上去“看风景”,事后也不设立门卫和设置 “闲人莫入”等警示性标志,足以证明其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定的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还允许在设备层搭建违章建筑员工宿舍和玻璃房,并由此毁坏了进入设备层的大门及其门锁,常年处于常开状态,使 “危险源”失控,导致亡者误入而不慎坠落身亡。
违法建筑物阳光房
经法律专家调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可以认定为 “共有部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案涉M层走廊、玻璃房和宿舍,改变了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没有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为非法建筑物。
违法建筑物阳光房无锁常年“常开状态“”
二、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M层走廊、玻璃房、宿舍无政府信息,没有经过住建委批准,为违法建筑物,与原告证四形成证据链;也就是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已确认M层走廊、玻璃房、宿舍为非法建筑物。
三、5被告未向法院提供案涉M层走廊、玻璃房和宿舍的任何合法的批准建设文书,也同样证明M层走廊、玻璃房和宿舍为非法建筑物。
由于该非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侵害了亡者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亡者误入安全标准严重不达标的空间,在游玩观景过程中不慎失足坠亡,因此,向美霖坠楼死亡与该违法建筑物的存在和使用构成因果关系。
上述重要事实不应在审判时遗漏,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予以改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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