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报道网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王某某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王某某、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该公司为掩护组织实施电信诈骗。该公司为团伙成员统一注册使用微信昵称及头像,提供专门“话术”模板,指派专人对新员工培训,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大师开光物品能够转运的广告,诱骗被害人浏览广告、添加公司微信号。后销售员工以虚构的大师身份,按照“话术”模板,以“销售开光灵宝帮助祈福”“捐功德”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转账。王某某、闫某某还虚构发货地址,将低价购买的未经开光的玉石等物品高价售卖邮寄给被害人。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该诈骗团伙共实施诈骗1.3万余次,骗得人民币3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闫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虚假“开光物品”的诈骗犯罪案件。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以网络科技公司为幌子,利用被害人寻求心理慰藉的机会,在网络上使用固定“话术”、图片等,向被害人高价销售虚假“开光物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网络正常秩序。审理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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