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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间,传音控股公告,公司收到丹东市振安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其决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肖永辉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调查。目前,公司已对其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

传音控股这家公司,国内一般人并不了解,他的主营业务就是手机,其主要市场在非洲和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在非洲市场,占据了“半壁江山”,传音控股又被业内称为“非洲之王”。主打产品为TECNO、itel和Infinix三大品牌手机,包括功能机和智能机。

据IDC数据,2024年上半年,传音控股在全球手机市场的占有率为14.4%,在全球手机品牌厂商中排名第二,其中智能机在全球智能机市场的占有率为9.1%,排名第四位。在非洲市场,公司智能机市场的占有率超过40%,排名第一。在南亚市场,巴基斯坦智能机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孟加拉国智能机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印度智能机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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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传音控股实现营业收入345.58亿元,同比增长38.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2亿元,同比增长35.7%。截至上半年期末货币资金104.49亿元,财务状况相当良好。

传音控股是一家民营企业,其股权结构清晰且集中。根据2024年5月的数据,传音控股的第一大股东是传音投资,持有公司49.64%的股份,而公司董事长竺兆江先生持有传音投资20.68%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传音控股的第二大股东为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股份通过源科基金转让而来,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Digimoc Holdings Limited。

这么一家在海外有着良好经营业绩的民营企业,其财务总监并非公职人员,为什么被远在东北的一个县级监察委盯上,令人心生疑窦。丹东舞剑,恐怕并非总监。

按照国家监察法的定义,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种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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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该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地各级监察委的监察范围:“各级监察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这就是说,监察委办案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能监督本辖区内的六类公职人员。如果需要跨区监督的,需要与被监察地区的同一上级监察委来协调。也就是说,跨省的话,需要深圳和丹东共同的上级监察委同意,那是谁呢?

从上述说法来看, 一家总部位于深圳,全部市场处于海外,跟远在东北的丹东市振东区似乎没有什么交集 ,而一个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似乎也并不属于监察委办案的六种人之列。如果说是证人的话,又没有必要采取留置的手段,而给传音公司下达的通知是“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采取的说法是“决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肖永辉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调查。”也就是说,并非证人,而是要对肖永辉本人进行调查。

这样看来,丹东市振东区监察委的做法令人生疑。而立案的对象是财务总监,就更加让人担心的是传音控股。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战略、预算、会计和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其工作性质是战略性的,要求具备高级财务管理技能和领导能力。从这个角度看,财务总监一般都是进行内部管理,不大会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包括生产、市场和经营等活动,都不是财务总监需要操心的。但要对一家企业动手的话,财务总监处是最好的突破口。

这些疑问,不禁让人想到了所谓的“远洋捕捞”。渔业领域,它指的是远离本国,跨越大洋在他国管辖海域或大洋公海从事的捕捞活动,这是一种水产生产事业,对于开发海洋资源、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远洋捕捞”式办案是一个比喻,用来形容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跨省逐利性执法的现象,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争夺案件管辖权、不合理地扩大罚没收入范围等方式来增加罚没收入,尤其针对民营企业家,这种行为对营商环境和法律信心造成了破坏。

在一些报道中,这种现象被指出与地方财政困境有关,地方财政压力可能导致趋利性执法,即司法机关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采取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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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澎湃新闻对全国罚没收入进行了深度报道,其中,丹东市所在的辽宁省,罚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全国第一。而丹东市从2022年起,就不再公开罚没收入情况。

但在2021年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中提到,全市罚没总收入为5亿元,比2020年增长100.6%,而在2020年,全市的罚没收入只有2.5亿。政府报告中明确,增长因素是纪委、公安机关办案。请注意这里提到的是“纪委、公安机关”,并没有监委。现在看来,监委也要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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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已经屡见不鲜,经济发达的地区不堪其扰。 浙江日报集团旗下的《浙商杂志》前两天也报道了知名民营企业 “新湖集团”遭遇湖北方面远程办案 ,可能造成上百亿元损失的新闻。新湖集团认为,案件为14年前旧案,与现在公司管理层以及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毫无关系,为此要剥夺公司多年经营成果,是“明显罔顾事实,不公不法”。

新湖集团的案例中,涉及到的旧案可追溯至14年前,主要涉及新湖集团旗下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华易隆鑫)和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宜矿)。新湖集团通过合法途径收购并经营新疆宜矿,将其发展成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然而,由于华易隆鑫前股东之一胡某的行贿案件,新湖集团可能面临数百亿资产被追缴的风险,这些资产可能会被返还给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湖集团认为,这一判决存在明显的问题,包括将个人行贿行为转变为单位行贿罪,追缴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财产,以及不追缴原股东违法所得而追缴新股东合法经营的资产等。法律专家指出,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追缴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的规定,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精神。

新湖集团的这一遭遇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专业人士和浙商对此表示担忧,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未来企业“走出去”产生深远影响,并呼吁应尊重事实,尊重法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为了应付络绎不绝的“远洋捕捞”,杭州警方硬起来了,九堡派出所特意发出警示,要求外地公安不得违法入企办案。告示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如发现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机关,在没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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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警方为维护营商环境的经典案例被舆论点赞,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从传音到新湖,明显看出,继“纪委、公安”之后,各地又启用了监察委作为“远洋捕捞”大杀器。 地方体制内的工作人员,面对监察委多少有点忌惮,不敢干预。

因此,有专家建议需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职权滥用,并且将涉案财产上缴中央财政,以减少地方财政对罚没收入的依赖,从而遏制这种不良执法现象。同时,还需要深化财税改革,优化地方司法、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方式,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然而,专家太远,捕捞很近,“非洲之王”传音在权力面前,也不过是个小卡拉米,财务总监进去了,是花钱消灾就能了事,还是有更大的麻烦,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