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12时00分许,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H**29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省道318线(董榆线)46公里200米(团壁村附近路段)处,毋某某驾车在掉头过程中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6**22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李某某系了安全带,车辆虽然受损,但人并没有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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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