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火星财经(sengcheng.com)报道 王女士和丈夫杨先生为方便治疗,于今年8月12日在北京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租期至11月11日。房东张先生以低于市场价的5500元/月出租,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看房。租房时双方约定好甲方低价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违反此约定可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写入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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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东张先生在带人看房时发现王女士患癌,担心租售房屋成凶宅。张先生表示中介告知他,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凶宅”,但买家普遍忌讳这类房产,房价可能因此下跌50万元至100万元。此外,他还担忧,如果癌症患者病情发展到不可控制的阶段,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进一步加剧房产的风险。
  • 房东张先生提出租户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杨、王夫妇签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是如果因为租户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实上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应赔偿因此而导致房产价值暴跌的损失。
  • 9月3日早晨,杨先生回复称会在10天内搬离,13日之前肯定搬离。此后,张先生回复称,如果能在10天之内搬离,补充协议可以不签。
  • 9月4日,房东张先生向王女士夫妇通过微信发送解约通知,宣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屋。给予租户7天的搬家缓冲期,限9月11日前搬离。

双方分歧

  • 违约金赔偿方面,房东只同意退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违约金。房东张先生表示拒绝,他认为王女士夫妇至今未住满一个月,如果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再赔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等于他们这段时间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 关于看房配合问题,王女士向房东发送了夫妻二人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作为租户,一直配合看房。房东则以不配合看房为由,指责租户违约。

律师意见

律师指出,租户仅表示有权拒绝看房而未实际拒绝,并不构成违约。法律上未规定租户须告知健康状况,除非合同特殊约定,隐瞒病情并不导致合同解除。而凶宅影响虽为市场现象,但非法律概念,是否成为合同解除依据需视具体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