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管女士定了一个99元火锅套餐,上面标明有一斤羊肉,谁知道把肉夹出来只有两小碗,都不道有没有半斤,她要店家给个说法。店家表示:生的羊肉是1斤,熟的就只有这么多。

管女士看到一家羊肉馆有活动,99元可以预定258元双人份火锅套餐。里面包括羊肉一斤,原价为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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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吃过这些菜,每一份的分量都不少,她觉得平时要花258元的套餐,现在只要99元,真的很划算,于是赶紧预定了一份。很快到了活动时间,她赶紧过来就餐,她来到该羊肉馆,坐好位置之后,很快店员就端来了一口大锅,管女士看到满满的羊肉汤,羊肉的香味扑鼻而来,让她有些迫不及待。店员跟王女士说,可以先喝汤,等一会配菜就会端上来。管女士赶紧盛了一碗汤,在她盛汤的时候,她发现汤里还有好几片羊肉,她没想到连汤里都带有羊肉,实在是太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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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喝了一碗汤,她觉得这羊肉汤果然好喝。正好这时所有的配菜都端上来,可当管女士准备涮羊肉的时候。她发现配菜当中竟然没有羊肉了,她以为是店员忘记了。

于是赶紧问店员,然而出乎管女士意料的是,店员竟然跟她说,那一斤的羊肉都在锅里呢。

这让管女士很惊讶,虽然她知道汤里有羊肉,但是并没有多少。为了搞清楚到底有多少羊肉,她把羊肉都捞起来放到两个小碗里,等所有的肉都捞起来,两个小碗竟然都装不满。

看着这两小碗的羊肉,管女士觉得这些羊肉连半斤都不到,别说一斤了。管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她就想看看别人的是否也是一样她来到隔壁桌,然而隔壁桌捞起来的羊肉却很多,并且他们还吃了一部分。

经过询问,管女士才知道隔壁桌是按原来138元的价钱买的,所以他们的分量就比较足。

她经过这么一对比之后,心里很不舒服,这很明显就是她定的是99元的套餐,所以店家就配了99元的食材,根本不是原价258元的食材,所以管女士觉得,这个活动是骗人的,于是她就找店家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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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店家也说,她定的是99元的套餐,那么肯定就是按99元的分量来配菜的。可是管女士却不这么认为,她认为活动标的是258元的套餐,不管她付的是多少钱,那么就应该提供258元的食材。

因此她觉得店家这样的行为是存在欺诈的,所以她要求店家赔偿500元,但是遭到了店家的拒绝,管女士无奈之下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家做出了解释,他说管女士所定的套餐的羊肉的份量是和隔壁桌138元的羊肉的份量是一样,都是一斤。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捞起来的羊肉都没有半斤的说法,店家也做出了解释,他说他们标的一斤是指生的羊肉,但是羊肉煮熟之后的分量一般都是在半斤左右,所以他们提供的量是没有问题的。

随后为了证明他们说法,他们把99元的配菜都端了出来,其中熟羊肉一份,经过在电子秤上称,确实只有半斤,对此店家认为他们并没有欺骗顾客。

但是管女士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她看来,菜单上标着99元的套餐,里面有羊肉一斤,那么就应该提供一斤的羊肉,而不是用生羊肉一斤来含糊其词,因此管女士依然觉得店家在欺骗顾客。

可是店家认为,管女士已经把所有的食材都吃了,身体上也没有出现问题,凭什么还要多赔500元,因此他们拒绝了管女士的要求。眼看事情没有得到解决,管女士把此事反映到了市监局。

菜单上标的是一斤羊肉,而煮熟之后实际上是半斤左右,从法律角度来看,管女士要求赔偿500元是否合理?

一、 管女士所看到标的是一斤的羊肉,在她的理解当中就是店家提供实物就应该是一斤的羊肉,不管是生的还是熟的,而店家提供的是半斤左右的熟羊肉,很明显店家表达的是模糊意思。

《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对于店家的模糊意思的表达,消费者有权要求店家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消费者的损失,店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由于管女士看到的羊肉实物是半斤左右,而菜单上标明的是一斤,因此管女士认为店家有欺诈行为是成立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店家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店家应当赔偿500元给管女士,因此管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经营者就应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不能用活动来忽悠消费者。

对于店家的行为,您认为有欺诈行为在里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