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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上课期间,沿河自治县某学校九年级学生卢某及其同学到该校闲置的新建楼房2楼房间抽烟。听到老师在门外抓住了其他抽烟的同学后,卢某因害怕被发现通知家长,随后从二楼跳下,致使受伤。后立马被送至县医院检查治疗,因伤情严重,次日卢某前往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开放性下颌骨骨折,面部裂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创伤性牙折断,创伤性牙脱落,住院治疗16天。2023年2月16日,经鉴定,认定卢某为九级伤残。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被告某学校校内闲置教学楼,并未投入适用,应当封闭禁止学生进入。该学校作为寄宿封闭式管理中学,疏于维护管理,导致作为原告的卢某能顺利进入没有安全设施窗户的闲置教室,进入危险环境,在听到学校管理人员的训斥后,因害怕再次让家长知道该行为,没有时间考虑从二楼跳下来的危险性,情急之下,跳窗受伤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被告某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卢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4岁,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从二楼窗台跳至一楼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原告的行为对其本人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卢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当减轻被告某学校的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某学校在校期间已经开展了主题班会教育、收缴管制刀具、查获违禁品、安全教育等活动,也在原告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积极告知家长。校方是依照上级部门的教育管理规定和考核要求履行教育教学活动,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尽力在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整体提升。如苛求完全按照家长的一对一监护管理进行要求既不可能实现亦不公平,会对教育事业的社会公共性和社会福利性价值观产生重大影响。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公平合法合理出发,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行承担损失的 60%,被告某学校承担原告损失的40%。故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卢某校方责任险137933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公司支付原告卢某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25781.26元;三、驳回原告卢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只是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学校与学生之间系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学校,学校不是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责任负责,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卢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从二楼窗台跳至一楼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其行为对自身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作为被告的某学校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卢某置身危险环境中,负担次要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校园安全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仅关乎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保障。学校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主阵地,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干劲来抓好安全教育,将校园安全知识作为开学第一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