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镇农村建房群众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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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耕地红线

共建和美桑梓

农村建房自始自终都是群众心头上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高广大村民对宅基地政策的知晓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合理建房需求,坚决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及违规建房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新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化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我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大家关注。

关于自家土地,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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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农村,土地类型比较多,譬如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下面一起了解一下我镇居民建房常会涉及到的地类。

1

耕地、林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林地,均属于保护地类,未经批准和办理农用地(林用地)转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违规占用建房或实施硬化,已违规占用或硬化的要坚决复耕复种。

2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严禁建房、建坟、实施硬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

一般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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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房 规划和审批先行

一、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建房原则: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因地制宜、生态环保、建新拆旧等原则。

三、不予审批的情形: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规划和选址:

(一)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农用地,原则上不使用耕地。要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安排宅基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生态资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五、建房间距:新建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 5 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建房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六、申请宅基地面积:乡镇中心镇区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30 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 130 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 21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 180 平方(一般按户籍人数确定最终审批面积)。

七、房屋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半”(层高2.2米算一层)。确有需要建三层及以上的,需向城建部门报批,待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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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建房,监管和惩处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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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交书面申请资料至村支书或协管员(见第二项);

②村民委员会就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建筑面积和用地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初审;

③经初审合格的,由村里送至镇联合办公室进行再审或联审。经联审合格的,将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④现场定位放线:一经确定建房位置,不能随意改变

⑤现场核实和竣工验收: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意见;核实不合格,依法予以处理;

⑥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建设住房的批准文件和用地、规划实施核实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一并办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申请建房所需资料:

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建筑高度和申请用地面积);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需最新的户籍证明资料);

③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④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申报单位:所在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警告事项

1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2

违反规定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农村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3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4

在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