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合同标的属于非正规理财产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作为金融机构的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存有更为严格的适当性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案涉产品尽到风险评估等审查义务,却在此情况下推介案涉产品,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2014年6月16日,经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工作人员唐某某推介,李某在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处购买了博某资产公司的“华某-博某某富2号”产品,投资本金为300000元。委托认购合同签订后,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未按约向李某分配信托利益或退还委托认购的资金。

2015年2月15日,博某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李某认为,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向其宣传、推介不合法的理财产品,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赔偿李某投资本金损失300000元。

原审判决: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咸嘉新村支行限期支付李某投资本金损失300000元。

判决理由:本案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指派销售人员到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网点进行对接,并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业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其投资理财产品;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其签订,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工作人员唐某某向李某的宣传、推介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作为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李某推介销售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之间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未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李某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李某告知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某某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对李某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导致李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李某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卖方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李某的投资本金300000元。李某的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李某在起诉时未主张投资款利息,应认定其自愿承担利息损失。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工作人员在该行场地内推介、销售博某公司理财产品,承诺该产品保本付息等,李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订合同,故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为李某提供了金融性服务。案涉合同标的系未发布成立的非正规理财产品,较其他金融产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故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存有更为严格的适当性义务。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案涉产品尽到风险评估等审查义务,却在此情况下推介案涉产品,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存有不当推介。故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关于案涉产品与该支行无关联、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支行行为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确存有缔约过失,但不影响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应有责任承担,该支行据此关于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主张,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需指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责令退赔程序解决的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系基于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刑事退赔程序中部分或全部受偿,一审综合全案证据,依据证据优势规则认定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推介了案涉产品,且某银行长沙咸嘉新村支行在本案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判令其承担赔偿投资本金的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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