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吉林省前卫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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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