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因该民间借贷取得的款项,即借款本金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但该损失如何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出台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

一、贷款转贷的损失赔偿争议

从合同效力来看,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后,民间借贷合同因贷款转贷无效,但不影响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仍需以自己的名义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本息均未偿还,出借人自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则贷款本金及利息均属于出借人的损失。实践中对于本金部分损失的偿还争议不大,而对于利息部分损失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不同做法。一种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自然无效,不应当支持;另一种认为,虽双方约定的利息无效,但对于出借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损失,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第三种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偿还的贷款利息损失已经固定的,考虑到借款人明知系贷款转贷,且借款人仍占用资金、享受资金占用的利益,故该部分贷款利息损失仍需由借款人承担。

二、损失计算以资金占用费为限 

就上述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作出了明确回应。根据相关条款,出借人可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该解释还明确了在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期内和逾期利息均无效,出借人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主张期内和逾期利息的,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主张本金返还,及要求有过错的借款人赔偿损失,以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为限。即使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导致出借人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逾期而产生违约金时,借款人可主张的损失赔偿也以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为限。考虑到出借人明知该借贷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来,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亦具有过错,贷款利率与一年期LPR间的差额部分由出借人自行承担,此种损失分配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三、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及限制

以借款人有无过错区分计算利率。在出借人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来情形,一般认为借款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资金占用费的利率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当借款人以不知系贷款转贷抗辩自身不具有过错时,需出借人证明借款人明知,同时也可结合两次借贷中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利息,以及款项交付的时间、还款方式、出借人是否从中获利等情况加以判断。当认定借款人无过错时,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主张的损失赔偿则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为限计算资金占用费。

以当事人请求范围为限。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而出借人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已到期时,出借人为避免产生违约金及对个人信用的影响,自行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此情形下,若出借人主张要求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为确定的金额时,需注意在明确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时,虽资金占用期限不确定导致资金占用费不确定,但该部分金额也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请的范围,应以出借人主张确定的金额为限。

四、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部分不予抵扣本金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防止出借人以此获利,扩大融资成本。由于贷款转贷后,在出借人未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之前,从资金走向来看,实际上被占用的系金融机构的资金,而非出借人的资金,此时出借人的损失仅限于需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系用以出借人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则可视为双方对出借人的损失达成一致,该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在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若需予以返还或抵扣本金,将增加双方讼累,故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小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且出借人已用以偿还贷款利息,则当然不予抵扣本金。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大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则超出部分需抵扣本金,防止出借人以此获利。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