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废多年的老房子,其木门、木窗看似不起眼,却是文物!近日,由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等3人盗窃案获一审宣判,王某等3人均被判刑。快来跟检小寿回顾一下案情吧!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沈某、王某、刘某为打造古色古香的网络户外直播间吸引眼球而寻找老物件来用于装饰直播间,却将主意打到了荒废多年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上。3人结伙趁着天黑多次前往寿宁县某乡镇老宅内,采取拆卸、搬运的方式,盗走老宅内的木门、木质雕花窗户、竹椅、竹篮、土陶罐等老物件百余件。后经老宅的主人报警,此案告破,上述物品被如数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中的木门、木窗、靠背椅、米斗等25件物品为一般文物。经评估,被盗物品评估值为人民币2800余元。
检小寿提醒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一级文物: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一般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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