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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俄国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及非法手段,侵占了中国北方大片领土,这些领土的丧失严重阻断了中国通往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北太平洋及北冰洋的东北亚沿海通道,对中国的国家发展与安全构成了深远的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被侵占的土地中,既有基于不平等条约的割让,也有完全缺乏法律基础的非法占领,后者在法律上依然属于中国领土范畴。中俄领土边界问题复杂且深远,尚未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仍有数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未通过正式条约割让给俄罗斯,伴随而来的是大片领海及相关权益的争议,这些均有望通过法律途径和平收复。

“中俄边界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的论断,忽视了自清朝、民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签订的一系列边界条约及其法律效力,因此站不住脚。尽管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俄双方已确定了约四千公里长的边界线,但边界外的飞地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法律上仍属中国领土。此外,《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虽声明双方“相互没有领土要求”,但该条约设有期限,当前有效期仅剩两年,未来到期后,重新评估领土问题并提出要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面对俄乌战争带来的国际局势剧变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更多不确定性,俄罗斯在遭受严厉制裁的背景下,加强与中国关系的举措愈发显著,如普京访华期间在图们江出海通航与黑瞎子岛开发问题上的让步,即为明证。两国关系的加深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议提供了契机。回顾历史,中苏关系融洽时期,中国成功从苏联手中收回旅顺等权益,这表明历史机遇的把握对于解决领土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应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重大问题,提前做好准备,加强研究,确保在谈判桌上能够有理有据地争取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历史机遇,实现真正的为两国乃至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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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中俄两国间的领土边界问题错综复杂,其中涉及多个争议地区。特别是关于远东和西北地区的部分领土,其归属权至今仍存争议。

一、《中俄北京条约》的第一条中,除了对《瑷珲条约》中关于领土划分的条款进行“详明”、“确认和解释”外,还明确规定了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点作为南北两条中俄边界线的分界点。

具体而言,该条约指出,汇合点的北部界线所划分的土地“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意味着这部分土地被划归俄罗斯所有;而南部界线则规定“其二河之东地,属俄罗斯国”,这里的表述在俄文汉译本中保持一致,但根据地理方位的准确理解,“其北边地”应理解为正北方向的土地,“其二河之东地”则应理解为正东方向的土地,两者均不涉及东北方向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将《瑷珲条约》中可能存在的未明确割让给俄国的中国领土,以及中俄双方可能存在的共管地区纳入直接割让的范围。因此,可以推断,在《中俄北京条约》的框架下,仍有一部分中国领土(特别是位于东北方向,可能包括《尼布楚条约》所确认的外东北部分领土)并未被正式割让给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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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外东北地区,存在约三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这部分领土在《中俄北京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并未明确割让给俄国。具体而言,《中俄北京条约》的第一条条款旨在“详明”、“确认和解释”先前《瑷珲条约》第一条中关于领土划分的规定。这一条款的解读应理解为,在领土划分和割地的具体范围上,《中俄北京条约》与《瑷珲条约》保持了大致的一致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瑷珲条约》的内容,以及结合更早的《尼布楚条约》所确认的领土边界,外东北地区约有三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并未被正式割让给俄国。这些领土在《尼布楚条约》中已被明确为中国所有,但在后续条约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其归属权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处理,从而遗留下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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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努乌梁海,该地区自18世纪中俄签订《中俄布连斯奇条约》和《恰克图界约》以来,尽管被俄罗斯实际控制,但从未通过正式条约被中国政府割让。唐努乌梁海(图瓦)面积约为17万多平方公里,既不属于历史上的中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区域,也未被纳入独立前后的蒙古国领土范围,因此在法理上仍被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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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的条款与解读,可以明确的是,该条约并未将外东北的全部领土割让给俄国,而是仅涉及了外东北的南北两部分区域。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这两部分区域内,也存在大片根据条约规定“俄国人不得占”的中国人居住和渔猎的地区,如海兰泡、江东六十四屯和海参崴等地,这些区域实际上保留了中国的使用权和居民权。

进一步而言,外东北中部的一大块陆地,面积约达三十万平方公里,以及库页岛和外兴安岭西部以南约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均未被《中俄北京条约》纳入割让范围,因此在法律上仍属于中国领土。这些地区的归属权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重要议题。

此外,依据《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图们江口东部的日本海沿岸土地,特别是图们江通往日本海这一段河流的东部及沿岸领土,连同其衍生的领海权益,也应被视为未割让给俄国的中国领土。这一解读不仅基于条约文本的直接规定,也符合国际法对于领土归属权的基本原则和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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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视《中俄北京条约》时,必须严格依据条约文字的具体规定来确定领土归属。根据该条约,若附图中所标示的边界线与条约文字规定不符,那么这些附图应被视为无效,因为它们不能作为界定领土归属的法律依据。此外,《中俄北京条约》的第三条明确指出,未来若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均应按照条约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解决,这一条款为边界问题的重新审议提供了法律基础,意味着中俄边界在必要时是可以进行重新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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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俄国当局在1900年发生的海兰泡与江东六十四屯惨案,这些事件是对《瑷珲条约》及《中俄北京条约》等国际法准则的严重违反。江东六十四屯等地,根据条约规定,本应享有中国的主权保护,但俄国却非法占据至今,并在此过程中造成了数十万无辜平民的死亡,这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因此,俄罗斯方面应就此事件向中国道歉,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同时承担因违反条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后代的公正交代,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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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问题的研究,尽管在初期可能看似成本较低且具有较高的性价比,但实际上它要求长时间的知识积累、详尽的资料档案以及跨学科的综合分析能力。研究过程不仅涉及法理依据的深入挖掘,还需广泛搜集历史证据,并探讨道德层面的合理性,以确保主张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在研究主体的构成上,应当鼓励体制内外学者的广泛参与。长期以来,体制内对领土问题的研究虽拥有优越的研究条件,但往往因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支持而显得较为冷门,研究成果相对有限。相反,体制外的学者凭借浓厚的兴趣和不懈的努力,在一些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不仅丰富了领土问题的研究视角,也为体制内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历史上不乏体制外学者以个人之力推动领土问题解决的光辉案例,如宋教仁先生对间岛问题的深入研究。宋教仁凭借深厚的学识和强烈的爱国情怀,独自完成了对间岛问题的全面考察,其研究成果在清政府与日本的谈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功保住了中国东北两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这一案例充分证明了体制外学者在领土问题研究中的潜力和价值,也为我们今天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因此,我们应当打破体制内外的界限,鼓励和支持所有有志于领土问题研究的学者积极参与,共同为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贡献智慧和力量。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领土问题的研究提供更加优越的条件和更加广阔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