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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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扎实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将经征求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的《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9月1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

联系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503室;联系电话:66998229;电子邮箱:2122214386@qq.com。

附件:

1.《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本文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9日

徐州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和运营管理,确保准入和退出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根本方向,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以“强保障、优改造”的工作思路,聚焦“人、房、地、钱”四个要素联动,稳步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工作,实现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市场体系动态平衡、协同发展。

二、保障性住房定义及范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并实行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范围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执行。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

1.确定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各类引进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

2.确定面积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至120㎡之间。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和正在服义务兵役及就学的成年未婚子女。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上限原则上分别为70㎡、90㎡、120㎡;存量安置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及保障面积标准上限可适当放宽;引进人才保障面积为90㎡及以上。

3.确定准入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前3个月在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 (允许家庭名下有一套不超过144㎡的普通住房)。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已享受市级相关人才购房政策的;已申请市本级直管公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住房,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4.申请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情况具结书)、房产情况证明;申请人学历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

5. 申请审核程序。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登录徐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要求进行注册、填写资料、提交上传各项证明资料(原件拍照后上传)。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并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区房产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审工作,并签署复审合格意见;市房屋征收和房产保障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终审工作,并签署终审合格意见。

6.公示。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市住建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户籍、住房等基本情况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放《徐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准予申请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7.确定选房顺序。《徐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按照准购资格申请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可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申请人6个月内未配合相关部门办理选购房手续和支付房款的,准购资格自动终止。准购资格终止后,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重新申请准购资格。

8.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定金的退还条件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9.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主体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购房贷款。

10.房屋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主体应当在约定时间向申购家庭交付房屋。

四、房源筹集及运营管理方式

对于安置房转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原回购主体成立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销售以及运营管理工作;项目结束、项目公司注销后的维保、回购、运营以及再销售等工作由原母公司统一负责。对于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源转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国盛住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负责市场商品房源收购、销售、物业管理、封闭运营以及回收等相关工作。已建成的存量房源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政府在批准收回时一并同意划拨供地,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可根据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为划拨。

五、房源要求和销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要遵循“好房子”建设标准,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一般实行毛坯交付。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销售价格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按划拨土地整理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房源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生命周期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市住建部门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因继承、遗赠、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因长期闲置、购房人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确需转让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主体统一回购,价格根据原销售价格结合居住周期的银行活期利息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

七、支持政策

(一)财政方面。市级财政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予以补助。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金融方面。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三)税费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八、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要协调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关系。继续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对用于销售的人才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将新建项目调整为本方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压实各方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机制,优化各项审批程序,形成“1+N”政策体系并抓好落实。市发改、监察、财政、资规、税务、公安、人社、教育、住房公积金、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相关管理工作。属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落实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配套建设及社区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