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驱车前往长葛市看守所,会见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有点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治安管理活动罪,也许大家对这个罪名不熟悉,但是,从罪名上面我们就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嫌疑人实施了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伤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是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任何对未成年的犯罪行为,都会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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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罪名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防止他们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关于该罪的犯罪情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该罪属行为犯,只要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如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前,其组织行为即被公安机关查处,也构成本罪,但属于犯罪预备,依照刑法第22条第2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具体应考虑:组织未成年人的人数,是否为多人;组织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系残疾未成年人等;组织未成年人的方式,如是否对未成年人采取暴力、威胁、虐待等手段;组织实施相关行为的时间、次数,如是否组织未成年人多次、长期实施相关行为等;其他危害后果,如组织者通过犯罪行为的获利数额,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情况等。(3)严格适用罪刑法定。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该罪,不随意扩大本罪适用范围,切实体现刑法之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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