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美国企业西屋太阳能以阿特斯专利侵权为由提起337调查,这是针对国内光伏企业的首起337调查。此后,光伏领域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337调查愈演愈烈。2019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受理光伏领域337调查案件8起,其中7起涉及国内企业,我国光伏产业面临较为严峻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部分海外企业擅于通过专利运营手段获得竞争优势。以起诉我国光伏企业的韩国韩华公司为例,经检索其共有209件专利通过转让方式获得。这些专利共涉及11项诉讼、194次转让和7次专利权人变更。在光伏电池方面,韩华公司自2019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又先后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等对隆基绿能、天合光能以及晶科能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断挑战我国光伏企业在PERC电池领域的龙头地位。下图显示了2018年以来我国光伏领域的典型诉讼案件,共涉及电池、组件、逆变器、光伏系统四个领域。
2018年-2023年部分重点诉讼案例
(一)韩华诉我国企业PERC电池专利侵权案
1.涉案主体情况
2010年,韩国财团韩华集团收购江苏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光伏等新能源产业。2012年,韩华集团收购德国光伏高新技术企业Q CELLS。2015年,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Q CELLS合并,成立韩华Q CELLS公司。韩华Q CELLS是一家太阳能光伏整体解决方案企业,主要涉及硅锭、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以及针对户用、商业设施,大型电站开发等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起初,韩华Q CELLS及其关联方对我国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后由于韩华集团内部进行重组,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变更为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ON,以下统称“韩华”。
本案涉及的我国企业包括隆基绿能、晶科能源、天合光能。隆基绿能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单晶硅片、电池、组件研发和生产,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地面光伏解决方案。晶科能源成立于2006年,聚焦光伏产品一体化研发制造和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天合光能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组件、跟踪支架的生产以及大型电站开发、户用及工商业光伏系统服务。另外,韩华还起诉了光伏制造企业REC SOLARS。本部分主要研究国内企业与韩华的诉讼。
2.涉案专利情况
该系列诉讼案涉及的专利名称为“用于制造具有表面钝化介电双层的太阳能电池的方法以及对应的太阳能电”(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olar cell with a surface-passivating dielectric double layer and corresponding solar cell),技术发明人为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Jan Schmidt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Bram Hoex。该专利最早由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2007年在德国申请。2019年前后,通过转让方式,韩华先后获得欧洲专利、美国专利、德国专利、澳大利亚专利权。该专利公开了一种表面钝化的太阳能电池结构及其制备工艺,主要创新点在于钝化膜层和覆膜层组成的双介电层结构,以及采用原子层沉积法(ALD)制备钝化膜层和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法(PECVD)制备覆膜层的工艺。
同族专利共包括14件,主要布局在中国、澳大利亚、德国、西班牙、克罗地亚、马来西亚、葡萄牙、美国。PCT申请日为2008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09年5月22日。欧洲专利方面,专利授权公告号为EP2220689B1,申请日为2010年8月25日,授权日为2014年8月27日。中国专利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7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880124779.0,授权公告号为CN101952971B,申请日为2008年11月6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4日。美国专利方面,授权公告号为US20100263725B1,申请日为2008年11月6日,公开日为2018年2月13日。澳大利亚专利方面,授权公告号为AU2008323025,申请日为2008年11月6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13日。
3.案件过程
2019年3月和4月,韩华及其关联方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晶科能源、天合光能及以上企业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中国企业”)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在美国的US20100263725B1专利以及在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EP2220689B1、AU2008323025)。
(1)337调查及美国专利诉讼情况
2019年3月上旬,三家中国企业先后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随后,隆基绿能牵头联合晶科能源、天合光能积极开展在美应诉,聘请美国专业律师,深入挖掘不侵权证据,为后期涉案专利无效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0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337调查初裁结果:初步裁定三家中国企业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2020年6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最终调查结果,裁定被告三家中国企业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未违反337条款,并终止调查。2020年7月31日韩华就上述337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并于7月12日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原判。
侵权诉讼方面,2020年5月,三家中国企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发起了涉案专利无效或异议程序。2020年12月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三家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多方复审程序做出裁决,裁定涉案专利权利全部无效。2021年2月,韩华就上述无效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上诉判决,维持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涉案专利的无效裁决。2022年6月27日,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发起撤案动议并驳回了韩华的侵权诉讼。
(2)欧洲专利诉讼情况
A. 德国专利诉讼情况
2019年3月,韩华以三家中国企业德国销售的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三家中国企业的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止令,在德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提供相关侵权行为信息和单据、销毁侵权库存、召回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2019年4月2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韩华提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
三家中国企业于2019年7月2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三家中国企业于2019年4月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应诉声明,并于2019年7月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资料,主张产品没有侵权并且涉案专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韩华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由韩华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或者作为从属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EP2220689号欧洲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一审判决前中止审理。2020年5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6月,三家中国企业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告,判决认定侵犯韩华专利权,主要判决内容包括:涉诉产品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产品;销毁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诉产品。2020年7月7日,三家中国企业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时强制执行令送达函。2020年7月14日,三家中国企业向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德国法院突然发布临时禁令,要求天合光能停止在德国销售其Honey和Vertex X 光伏组件。作为反制,2023年1月,天合光能对韩华的中国子公司启东韩华公司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经近一个月谈判,2023年2月,两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对外宣称双方就1月份发起的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允许双方使用彼此的光伏专利,并分别撤销两家公司之间的所有未决案件。
B.荷兰专利诉讼情况
2021年7月,韩华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隆基绿能全资子公司LONGi (Netherlands) Trading B.V.(以下简称“荷兰隆基”)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2021年11月,隆基绿能收到法警正式送达的跨境临时禁令。隆基绿能针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
2022年3月3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向荷兰隆基正式送达关于简易跨境临时禁令。判决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不得在比利时、德国、法国、西班牙、英国及瑞士等11个国家实施涉及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组件产品的行为;另外荷兰隆基应向其在上述国家的客户发送整改函,并告知荷兰隆基提供的上述产品可能在上述11个国家侵权,要求停止继续提供上述产品(客户网站、产品说明书等提到上述产品),相关产品可返还给荷兰隆基,费用由荷兰隆基承担。
(3)中国专利诉讼情况
2019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隆基绿能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0月22日,韩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隆基绿能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及修改对照页。2019年12月6日,隆基绿能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交意见陈述。2020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韩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2021年12月27日,隆基绿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022年2月21日,韩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22年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4)澳大利亚专利诉讼情况
2019年3月,韩华以三家中国企业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了专利权及进行了相关误导性行为(即相关侵权产品的供应造成了该等产品未侵权并且可于澳大利亚合法供应的误导)为由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定侵权;禁止侵权产品在澳大利亚的进口、供应、销售;销毁涉诉侵权产品并进行损害赔偿或利润赔偿;出具基于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声明和禁令。
该专利诉讼双方当事人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进行了多轮辩。韩华于2020年12月递交附证据的侵权说明,三家中国企业于2021年3月递交附证据的不侵权说明及相关产品描述。案件管理听证会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2年4月11日、2022年6月22日召开,商议了证据材料提交、程序进程等事宜。2022年10月14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完成了该案件的庭审程序。
(5)企业和解
如前所述,迫于德国临时禁令压力,2023年2月,天合光能与韩华和解。不到半年的时间内,隆基绿能、晶科能源也相继与韩华达成和解。
2023年5月11日,隆基绿能与韩华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本次专利交叉授权后,双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合法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并逐步撤销双方之间(包括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2023年6月2日,晶科能源与韩华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及和解协议》,同意互相授予对方及其子公司多项专利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争议专利;终止双方及其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未决诉讼和无效程序。
4.诉讼特点分析
A. 涉案专利基础性特征明显
涉案专利申请时间早,对产业发展的影响长久深远。一是专利申请于PERC技术产业化初期。该技术于2006年开启产业化进程,相关专利由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于2007年在德国首次申请。二是专利发明人为长期深耕该领域的行业专家。两位发明人分别来自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至今仍致力于PERC技术研究。三是专利质量高,该专利被其他专利引用量达48次,并在9个国家/地区均有布局,尤其是包括光伏电池主要市场美国、德国等。
B. 起诉时机谋划精密
在发起诉讼之前的2017年和2018年,韩华全球光伏组件出货量分别排名第五和第三位。与此同时,隆基绿能的市场份额排名也正以每年跳升两位的速度逐年攀升,并于2019年一举超过韩华,2020年跃居全球第一并保持至今。2019年,韩华以购买的方式获得德国哈梅林太阳能研究所在各国的专利权,并随即发起专利诉讼。此时正值其市场份额即将被隆基绿能超越的关键节点,同时晶科能源、天合光能也出处在高速发展期,可见韩华起诉时机的精密谋划。
C.诉讼目的是抢夺产业发展主导权
韩华发起的专利诉讼不仅主张侵权赔偿,还向荷兰法院申请了涉及16个国家的跨境禁令,意在阻止隆基绿能等中国龙头企业PERC电池产品进入全球各主要光伏市场。2016年起,以隆基绿能为代表的中国光伏企业开始大规模量产PERC电池与组件,推动单晶PERC加速成为光伏产业的主流技术;也正是依托这一主导产品,隆基绿能市场份额持续飙升,直至占据第一位置。可见,韩华发起专利诉讼战略目的明显,旨在迎头狙击后来居上之势强劲的三家中国企业,夺取全球光伏市场主导地位。
D.应诉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从韩华在美发起337调查,到三家中国企业与其和解,围绕PERC电池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历经4年时间。在这4年里,以隆基绿能为主要力量的国内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通力协作,先后在美国、中国、澳大利亚将涉案专利无效。据调研了解,三家中国企业仅在美国应对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的成本不少于4000万美金,派出律师、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不少于50人。到后期企业已经难以承受应对诉讼和谈判拉扯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叠加临时禁令的潜在风险,三家中国企业不得不与韩华达成和解。
5.影响分析
A. 推动韩华发起新一轮诉讼
作为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近期我们已经收到相关企业诉求,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应对韩华侵权诉讼风险。可见,韩华已将诉讼苗头对准国内其他光伏企业。结合韩华整体PERC电池业务式微和其在系列诉讼案中得到的利益,其通过专利诉讼赔偿弥补其市场缩减的目的昭然若揭。目前,涉案专利在欧洲依然有效,而欧洲又是我国光伏企业重要的海外市场。韩华在欧洲市场进一步的专利诉讼或许成为接下来的重要策略,已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
B. 或成为海外企业发起诉讼的模板
近年来,我国太阳能电池已与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成为我国外贸出口“新三样”。2023年,我国硅片、电池、组件等光伏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出口额达490亿美元。随着光伏产品国际市场份额增加,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国际竞争对手打压我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国内光伏产业起步较晚,诸如涉案专利这样的基础专利基本都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韩华诉讼方式和谈判手段或成为国外光伏企业、非专利实施实体的模版,我国光伏企业将面临潜在的侵权诉讼风险。
(二)REC诉韩华太阳能电池组件专利侵权案
1.涉案主体情况
REC SOLARS是一家成立于挪威的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制造企业,2014年被中国蓝星集团收购,2021年又易主于印度信实工业公司。瑞科斯太阳能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斯公司”)是光伏制造企业REC SOLARS的专业运营公司,设立在新加坡。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华”)是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在我国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基地。
2.涉案专利情况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号为201480038577.X,授权公告号为CN105359371B,申请日为2014年7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5日,专利权人为瑞科斯公司。专利涉及的关键技术特征包括:太阳能电池系列和太阳能电池单元的构成、旁路二极管与太阳能电池单元和太阳能电池系列的耦合关系、接线盒与旁路二极管配置关系以及接线盒与旁路二极管整体相对于太阳能电池组件的配置方式。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布置多个接线盒、每个接线盒包含一个旁路二极管、接线盒及旁路二极管大致位于太阳能电池组件的中心线等。经调研发现,国内相关企业已于涉案专利申请前公开了接线盒位于背板中央位置的设计方式而形成现有技术,并能够在此基础上推定出置于接线盒中的旁路二极管也位于中心线上。同时多个企业反映,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实际上应属于组件领域的常规生产方式或公知常识。例如,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将接线盒及旁路二极管数量设置为多个,又能够通过设置多个接线盒且每个接线盒只包括一个旁路二极管的方式达到解决散热问题的目的。
3.诉讼过程
2019年3月,韩华起诉REC SOLARS侵犯其专利时,SOLARS由中国蓝星集团控股。瑞科斯公司随即在中国以韩华侵犯其专利CN105359371B为由提起民事反诉。2020年5月25日,韩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2020年9月11日,瑞科斯公司提交修改后的专利。202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被诉决定,维持2020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全部有效。
韩华不服,于2021年4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22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瑞科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被诉决定。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做出最终裁定。
4.特点分析
反制专利具有较强针对性。该案件的根源是韩华对REC SOLARS发起的PERC电池系列诉讼。经调研发现,国内光伏企业普遍认为该涉案专利文本质量和权利要求稳定性一般。REC SOLARS之所以选择该专利进行反制,一是该专利技术涉及目前组件生产普遍采用技术,可在最大程度上包含韩华产品,二是从专利价值考虑,该专利被无效掉的成本损失可以降到最低。另外,从诉讼时间上看,REC SOLARS在韩华发起诉讼后立即进行反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反观,国内企业也曾试图在国内发起专利侵权反制,但相关计划和准备已处在系列诉讼案末期,最终以撤诉了事,归根到底还是受制于专利“武器”的多样性。
5.影响分析
(1)国内组件生产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主要应用于半片电池片的串并联结构。由于半片电池片组件封装方式可提升组件功率,半片电池组件已经成目前组件领域主流产品。经调研,国内龙头企业普遍采用多个接线盒分散式安装以及接线盒大致安置于组件中心线的方式生产组件产品。企业表示,如要避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需将接线盒位置偏移组件中心线,此将导致大量生产线更换成本。据统计,2022年半片组件占组件市场的份额为92.4%。若该专利最终被判决有效,我国将有大量光伏组件产品面临侵权风险,不排除瑞科斯公司以此专利向我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的可能。
(2)涉案专利或成印度攻击我国光伏产业的工具
目前REC SOLARS已成为一家印度企业,涉案专利实际上也已由印度掌控。近年来,印度通过产业政策、贸易手段等扶持其国内光伏产业发展,降低进口依赖。国际知识产权博弈加剧和印度重构全球产业格局意图或引致其利用该涉案专利对我国产业进行打击。一方面,印度可指使瑞科斯公司在我国国内发起专利诉讼,扰乱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经查涉案专利在美国、日本等十个国家或地区的同族专利有效,后续不排除印度利用其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发起侵权诉讼。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组件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连续多年超过80%,今年前三季度组件出口量同比增长33%。如若国内涉案专利维持有效,将不利于我国企业全球市场开拓、海外维权和风险规避。
(注:以上内容有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光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收集整理,并节选自《光伏产业专利发展年度报告(2024)》,如需报告全文请联系杨老师010-8868 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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