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办理的案件涉及“红通”这个小众领域的法律问题,郭律师在网上检索后发现有关“红通”的内容少之又少,故此将整理的部分材料总结成文,以供大家可能会有的“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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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又称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7种国际通报中的一种。国际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工作需要,请求各成员国协助开展国际侦察,是各国警察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有力手段,是信息传递、收集犯罪情报资料和加强各国警方合作的重要途径。

严格来讲,常说的“红色通缉令”并不准确,其准确表述应为“红色通报”,英文“Red Notice”,而英文单词中一般采用“Wanted”作为我们所说的“通缉”。“令”是一种命令,带有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意味,多用于一国内部,比如“公安部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而红色通报则是各成员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成员国之间是平等的,各自具有司法主权,红色通报只是一种协查的通报,所以,用“令”是不妥当的。

此外,红色通缉令实际上并没有能够跨越司法管辖区迫使被红色通告人员接受引渡或刑事审判的效力,仅仅是一种提示性内容,具体是否有效还要看被红色通告人员所在地的法律。逮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时因涉及人权和国家司法主权,红色通报并不具备国内通缉令的强制执行力,它只是作为一个通知的存在。

国际组织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强制权,国家间的协商一直是国际刑警的工作原则。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执法合作中,唱主角的是主权国家的执法机构,而不是发出红色通报的总秘书处。在国际刑警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合作中,不能忽视对等与互惠的原则。如果一个国家的警方对外国的犯罪通报和协作请求置之不理,常常会得到外国警方同等的冷遇。

此外,红色通缉令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显性的,在Interpol网站上可查到的,一般都是所犯罪行较为严重的,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作为一个防范公共安全的提示。

另一种是隐性的,作为提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地区来追捕逃犯的通知,不予公开是基于尽快逮捕犯罪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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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色通缉令的签发与送达

红色通缉令的签发主体是国际刑警组织,但国际刑警组织不会主动签发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在两种情况下签发。

  • 一是根据各成员国的申请签发。各成员国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往他国后,需要他国协助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时,即可通过国际通缉这种合作形式来要求他国警方予以协助。目前我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绝大多数针对经济和职务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比例较小。
  • 二是应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国际刑事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如有需要也可请求国际形势法院签发红色通缉令。例如,2011年9月9日,国际刑警组织根据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了以的利比亚前领导人卡扎菲的红色通缉令,罪名是屠杀、迫害民主抗议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

红色通缉令有两条送达途径。

  • 第一条是由请求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电传系统直接将通缉文件转送给特定的被请求国和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必要时再由总秘书处印发其他有关成员国。
  • 第二条是由请求国通过国际邮政系统将通缉文件邮寄到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再由总秘书处分发给各有关国家。

以入境美国的红色通缉对象为例,如果涉及到暴力刑事犯罪,美国的刑警组织联络处相关信息是可以查到的,他们一般会联络司法部进一步确定是否是红色通缉的对象,如果是,则会有FBI(联邦调查局)进行抓捕,抓捕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登记在案,事后可以进行保释。如果涉及到经济类犯罪,可以由美国ICE(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进行抓捕。

三、红色通缉令的发布和解除流程

下图是红色通缉令发布的一个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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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红色通缉令,实际上就是从国际刑警组织的档案中删除相应的数据,做法一般如下:

1.了解红色通缉令的内容。可以给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写信提出申请了解情况,他们会给一个回执,而且会对这次查询进行保密。

2.请求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出示被红色通缉的原因和证据。国际刑警组织会把这个原因和证据发给被红色通缉者,此时可以找案发当地律师进行分析判断。以中国为例,中国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中国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但源头可能是来自于县一级公安局,通过县一级公安局进行逐级上报。

3.与发出红色通缉令的源头公安机构进行联系,交涉。找律师进行解释,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交涉,如果中国公安局能够撤销,那么国际刑警组织也会撤销。

4.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网站上提供的申诉表格,邮寄证据进行撤销,理想的情况是拿到不予起诉决定书之类的无罪司法文书。但如果是下列情况,国际刑警组织应当审核后直接撤销,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 在不同国家引发与行为或文化规范相关争议的问题。例如卖淫或与损害荣誉有关的罪行;
  • 与家庭/私人事务有关的罪行。例如通奸、重婚/一夫多妻或同性恋行为;
  • 源于违反行政性法律法规或源于私人争议的罪行,除非犯罪活动旨在促进严重犯罪或涉嫌与有组织犯罪有关。例如,交通违法、诽谤或签发无资金支票(除非签发支票时存在欺诈或恶意)。

这属于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83条规定的不得发布红色通缉令的犯罪。

下图是撤销红色通缉令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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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总结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