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式压力容器是指由无缝钢管经热旋压后形成近似半球形的端部,且两端开口,可重复充装压缩气体的压力容器,也称单层旋压无缝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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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式压力容器
瓶式压力容器(组)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证书咨询代办机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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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式容器(组)适用于充装的介质;天然气、氢气、氮气、空气、氧气以及氩气、氦气、氖气等惰性(稀有)气体。技术参数:
a) 设计压力:不大于50MPa,其中充装氢气时设计压力不大于41MPa,充装氧气时设计压力不大于20 MPa。
b)设计温度:-40℃~85 ℃。
c)几何尺寸:公称外径Φ406 mm~Φ720mm,单个容器几何容积450 L~4 500 L。
瓶式压力容器组由瓶式容器、端塞、管路系统和支撑装置组成,管路系统一般由管道、阀门、仪表和超压泄放装置等组成。瓶式容器组典型组成如图1所示。
1、瓶式容器及瓶式容器组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标志标识、涂敷、储存、包装、运输、出厂文件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按分析设计方法设计的瓶式容器设计单位应持有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3、瓶式容器及瓶式容器组制造单位应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4、瓶式容器及瓶式容器组设计和制造必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5、用户或设计委托方的职责
瓶式容器组的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条件,其中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瓶式容器及容器组设计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b)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交变载荷条件等);
c)瓶式容器及容器组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
d)充装介质化学组分及特性;
e)瓶式容器及容器组几何尺寸、接口规格及方位;
f)预期使用年限;
g)组装型式;
h)压力波动范围超过设计压力20%的工作压力波动的预计(设计)次数;
i)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最低值;
j) 设计需要的其他技术条件。
6、设计单位职责
6.1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瓶式容器及容器组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等。
6.3瓶式容器和瓶式容器组的设计总图上,应依据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签署并加盖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
7、制造单位职责
7.1制造单位应按本文件和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制造、检验及验收、标识涂敷等工作。
7.2如需对原设计图样进行修改,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同意修改,设计单位应重新出具相应的设计图样,并且对改动部分作记载,设计图样要履行相关手续。
7.3制造单位在瓶式容器及容器组制造时应制定产品质量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原材料的要求、无缝钢管的要求、瓶式容器关键工序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
7.4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在瓶式容器及容器组制造的全过程中,应按本文件、设计图样和质量计划的规定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报告。
7.5制造单位在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确认瓶式容器及容器组的质量验收符合本文件和设计图样的要求后方可出具质量证明书。
7.6制造单位对制造的每台瓶式容器及容器组应具备下列资料备查:
a)瓶式容器的产品质量计划;
b)瓶式容器的制造工艺图、工序卡;
c) 瓶式容器的热处理工艺规程、工艺记录、温度与时间曲线记录;
d)产品制造全过程中的检查、检验和试验记录;
e)瓶式容器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无缝钢管质量证明书、瓶式容器或容器组质量证明书;
f)瓶式容器组的管路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
g)瓶式容器及容器组的设计图、技术文件及竣工资料;
h)瓶式容器及容器组的试验报告、检验记录等质量检验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瓶式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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