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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4年9月9日下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会”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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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当天晚上就发布了快捷新闻,到目前为止,浏览量达25.4万余人(2024.9.11《澳门法治报》第六版“理论观察”刊登了此新闻),受到不少法律工作者和读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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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特邀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同志在“宣讲会”上,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向与会的领导、嘉宾长谈了他的学习心得1个多小时,系统地解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受到大家的一致点赞,不少法律工作者和读者来电、来函,希望看到江院长的“讲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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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记者已获得江必新院长的“讲话实录”,特此以特稿的方式转载播报,希望广大法律工作者和读者学习、研究、收藏。

与会记者:芦葆霖、陈龙狮

2024年9月13日

江必新:在“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治思想宣讲会”主旨发言

与会的各位领导、嘉宾、同志们:

大家好!

非常感谢中国行为法学会邀请我来跟大家做这样一个交流!

首先,我对两高律师事务所加盟中国行为法学会且成为理事单位表示祝贺。

今天,我们将按照事先的约定,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与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来做一个交流,谈谈我个人的学习心得与体会。

选择这个题目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人权的法治保障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从篇幅布局来看,人权保障在法治这一板块占了一个自然段。此外,人权保障不仅仅出现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这一篇章,《决定》的其他篇章对人权保障也都有所涉及。第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人的主要任务以及主要责任,法律人应当对《决定》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第三,因应时代问卷以及新形势的要求,我们应当了解《决定》中人权保障的基本走向。所以,我将就人权保障这一专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在这一专题讲座中,我想围绕三个核心问题予以展开:第一,《决定》为何如此重视人权的法治保障;第二,《决定》就人权的法治保障做出了哪些要求;第三,在为权利提供法治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讲第一个大问题,《决定》为什么如此重视人权的法治保障?我想主要是基于以下五方面的考量:

第一,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我们要为人权提供法治保障。共产党人讲共产主义,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共产主义始终是我们奋斗的终极目标。何谓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曾说:“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自由的丧失也意味着其他权利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共产主义的核心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基础和前提则视为权利权利提供保障。

第二,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决定了要为人权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是为人民谋幸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满足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首先是要加强对人权、自由的保障,脱离了对自由、人权的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将难以得到实现。

第三,为人权提供法治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的与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因此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实现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这一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了要为人权提供法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剥削、消除不平等以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当前的现实决定了要为人权提供法治保障。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保障好人民的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多年来,我们建立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制度、体制、程序以及机制,在维护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诸多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人权的法治保障依然存在着诸多短板。此次《决定》之所以将人权的法治保障作为重要内容,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人权法治保障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个大问题是《决定》有关人权法治保障的基本内容。人权保障贯穿于《决定》的始终,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七方面对其展开分析与解读。

第一,既强调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又强调要重视人权保障的实践。首先《决定》特别强调了“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这表明,中国的人权观与西方存在诸多区别。那么,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觉得核心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我们更强调生存权、发展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着力搞脱贫攻坚,我们强调社会民生保障,实质上就是真正健康全面发展。其二,我们在强调个人人权保障的同时,又强调对集体人权的保障。其三,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我们不仅强调对自由权的保障,更强调对平等权的保障。关于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障,国外存在不同的派别。其中,资产阶级政党里面也有两大派别。以英国的工党为例,其更强调对平等权的保障。与此相对应的是,保守党比较偏重于对自由权的保障。对于我们来讲,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对平等权的保障。我们现在强调要共同富裕,将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对于共同富裕这一重要理论,我们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决定》在强调“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同时又强调了重视人权保障的实践。它指出,不仅要加快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要将人权保障事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工程,建立一系列有关人权保障的体制、制度、机制以及程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第二,既强调了通过宪法对人权进行保障,又强调了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对于人权的宪法保障,《决定》第九个部分中的第33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宪法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与义务,所以,完善宪法制度核心就是要完善权利保护制度。对于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决定》第九个部分第35条在坚持正确的人权观之后,就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后的具体内容做出了安排部署,突出了执法和司法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三,既强调对人权的平等保护,又强调对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决定》将平等保护规定在第九部分的导语中间,其明确指出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决定》将平等保护规定在第九部分导语中的做法有其特殊的含义与特定的背景,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一时期,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出台的政策与平等保护精神相抵牾。例如在改善营商环境这一大背景下,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推出了许多违背平等保护原则的政策,面对这一现状,《决定》特别强调了平等保护这一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三是区别处理必须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三点共同构成了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从以上三点不难看出,平等保护并非意味着一视同仁,将平等保护简单地理解为一视同仁是一种很粗浅的认识。除平等保护外,《决定》又强调了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具体而言,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应当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给予农业人口特殊保护。《决定》强调了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农民权利的保障,明确指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现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成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程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由有偿退出的办法。”,除《决定》明确提到的农业人口外,对于返贫、致贫以及需要特别帮扶的对象也应当作为特殊主体予以保护。其二,为特殊劳动形态主体与新型劳动形态主体提供权利保障。以往,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首先关注的便是劳动者与企业是否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法院与仲裁机构将不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救济与保护。随着新型劳动权利主体,例如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临时工等主体的出现,单单依靠劳动合同并不能十分有效地解决新型劳动权利主体与企业之间产生的用工纠纷。因应时代需求以及保障新型劳动权利主体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及司法实践应当积极探索新型劳动权利主体的保障方案,实现对新型劳动权利主体的权利保障。除新型劳动形态主体外,科技人员也是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对象。对于科技人员而言,应当建立平衡科技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机制,既要维护企业权益,也要关注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更多的自主权。第三,对残疾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也要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既强调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又强调了对新型权利的保护。《决定》对基本人权如人身权、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除基本人权外,《决定》还强调了对新型权利的保护,例如,《决定》对数据权利予以了特别强调,其明确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此外,《决定》还强调了科技人员的分配权以及其他新型权利。

第五,既强调对各种权利的保护,也强调对各种侵犯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决定》从正反两个维度强调了对权利的保护。就正向维度而言,《决定》指出要“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就反向维度而言,《决定》做出了以下部署:其一,《决定》强调要“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罪同责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二,《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既强调了权利的事前保护与事中保护,又强调了权利的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主要是事前审查,例如建立对逮捕、拘留等限制公民权利较为严重的强制措施的事前审查制度。事中保护主要是事中监督,例如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事后保护主要是事后纠正,例如建立冤假错案纠正机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七,既强调权利保障的机制建设,又强调为权利保障创造物质条件。一方面,《决定》强调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例如《决定》第三十五条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又如《决定》第二十三条强调“加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再如《决定》第三十六条强调“完善推进社会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等。另一方面,《决定》强调了要为权利保障创造物质条件。例如《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的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决定》就人权保障做出了整体性、完整性与系统性的部署,其对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建设以及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个大问题是实现权利保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权利保障既是一项永久性的话题,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其发展与完善需要久久为功。具体而言,权利保障的实现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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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警惕“应急性法治”和“预防性法治”对权利的不当限缩。法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种是应急性、应对性的法治;一种是预防性的法治。“应急性法治”主要是在特殊、应急情况下实施的,其实施通常会限缩公民的权利。“应急性法治”在一般情况下是正当的,但造成公民权利过度限缩的“应急性法治”是不合理的。“预防性法治”虽然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但缺乏限度与限制的过度预防也会造成公民权利限缩、社会治理成本加大以及公权力扩张等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为“应急性法治”与“预防性法治”的实施设置合理限度,具体而言应当设立原则性规定,纠正“应急性法治”与“预防性法治”中的权力滥用。

第三,要防止善意侵权、隐形侵权与变相侵权现象的出现。这些侵权现象往往会打着“为人好”的名义出现,但是,良善的动机并不是随意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理由。因此,应当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善意侵权、隐形侵权以及变相侵权的规律与特点,在总结其规律与特点的基础上,对其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治理方案与治理措施。

第四,要处理好平等权和自由权的关系。过于强调平等会削弱社会整体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削弱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过于强调自由又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弱肉强食等现象的出现。因此,应当建立协调自由权与平等权的体制机制,实现两者的互相制约,共同发展。

第五,要着眼于实质性保护。对权利予以实质性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对权利予以实质性的保护既要注重形式合理性的实现,也要注重实质合理性的实现。具体而言,法律工作者在为权利提供保障的过程中,既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人权提供保障,也要注重采取多元化的方式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救济,实现权利保障方式的原则性、灵活性与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第六,要注重权利保护的效能。人类权益保护需求的无限性与保护救济资源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在为权利提供保护时应当注重权利保护的效能。忽视效能的执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不仅会造成执法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使正义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提升权利的保护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适当调整诉讼收费,使诉讼收费制度真正发挥对违法、不诚信以及滥用权利行为的制裁功能。其二,增加一审终审加抗诉的裁判救济制度,以大幅度节省司法资源。其三,完善独任制、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机制,发挥其在提高诉讼效率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其都是以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强调权利本位并非意味着不履行义务,强调义务本位也并非意味着对权利的忽视。无论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都是以人民能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价值的提升为目标。因此,应当健全和完善公民自觉履行宪法、法律义务的促进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行为的反向约束,形成自觉、积极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同志们,鉴于时间问题,今天的分享就这么多。讲的不到位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江 必 新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

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附件1:出席“宣讲会”的主要领导、嘉宾名单

1、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2、 董治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3、 韩亨林 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原组长,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

4、 李文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

5、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6、 梁相斌 新华社北京分社原社长,《人民法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7、 芦葆霖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澳门法治报》执行主席兼常务社长、博士

8、 罗 荣 《法治日报》副总编

9、 盛怀杰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客座教授、安徽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馆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

10、 耿新生 中国行为法学会办公室主任

11、 杜 帅 中国行为法学会办公室副主任

12、 戴智勇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13、 胡长华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14、 蒋琼颖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15、 唐兴华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16、 吴新华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律所副主任

17、 王一涵《人民法治》杂志社编辑部主任

18、 武志俊 《人民法治》杂志社摄影记者

19、 盛学友 司法部《法律服务时报》新闻部主任,《人民司法》著名编辑记者

20、 陈龙狮 《澳门法治报》常务副总编,2016-2024年全国两会上会记者及十九大、二十大上会记者、京城著名“军挎记者”

附件2: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06年12月4日,借时代东风,经全体同仁共同努力,已发展成为综合性、规模化、专业化大型律师事务所。两高所坚持以诚信、包容、高效、协作为内核,涵养文化、积蓄力量、稳步发展,以北京总所为基地,业务版图不断扩大,已在上海、深圳、大连、郑州、海口、贵阳、合肥、南京、苏州、厦门、成都、石家庄、杭州等主要城市设立分所,汇聚了1200余名精英律师,在规模上稳居全国律师事务所前列。

作为行业中坚,两高所坚持以专业为立身之本,坚定专业化发展之道,包容慷慨、任才使能,致力于塑造一支由卓越法律人才组成的精英团队,激励智慧碰撞与经验传承,促进业务板块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激发每一位成员的潜能与创造力。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婚家、劳动纠纷等传统且核心的专业领域凝心聚力、稳扎稳打,奠定了坚实的事业基础。同时,顺应社会需求,在破产重整、公司并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企业合规等新兴且前沿的专业领域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形成了独特的服务特色与品牌优势,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与信赖。在事业发展中,两高所主动融入国家、地区发展战略,积极参加“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等服务项目,提升发展格局;不忘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参加公益服务、在全国知名高校设立奖学金等回馈社会,培养利他情怀。

两高所凭借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贡献与杰出表现,荣获了司法部、全国律协、全国振兴地方经济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市律协等权威机构表彰和授予荣誉百余项,并被指定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援助部法律咨询中心、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等,在行业内外得到高度认可。

两高所近年来连续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排行榜(ALB)榜单以及亚洲顶级法律期刊《商法》等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榜单,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得到充分肯定。

两高所常存敬畏之心,坚守职业信仰,始终秉承“执两用中,行高天下”的核心理念,将事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遵大义,胸怀国之大者;担使命,践行社会责任。两高所深计远虑,志诚守信,创新驱动“人才战略”与“品牌战略”,持之以恒,追求卓越,致力于成为每一位客户跨越挑战、共赢未来的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