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是专业文章,本人没有法律背景,特此声明。

前几天(5月底)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被纽约曼哈顿刑事法院判决有罪,不但为他自己的大选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也引起了不少争议:罪犯是否有资格当总统

美国宪法对总统候选人的要求非常宽松,只有寥寥三条:美国出生;35岁以上;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这三条只是公民的自然条件,不涉及任何资质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美国法律不取消罪犯的竞选总统资格呢?很多朋友都有此疑问,我也查不到现成的确定答案。在此我只能根据公开资料,说说我的一些推测,纯属个人观点。

1.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特有的法律规定,还是其他国家也有?

在我国,有些罪犯会在被判刑的同时,附加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多少年”。政治权利就是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言论、出版、集会等等。

其他国家法律没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不过有一些稍微类似的。先看看与我国同为使用大陆法系的德法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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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法国前总理菲永因经济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中缓刑4年,实刑1年),并处罚款37.5万欧元,剥夺10年被选举资格。

再看德国的情况。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9条第2款,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剥夺当事人在丧失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德国法律的一个术语)期间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资格。

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可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范围较小(相对我国而言),并且德国剥夺基本权利的适用方式也比较间接婉转,应是对尽可能保留公民基本权利有所考量。

2. 作为使用普通法系的美国,对罪犯有没有类似“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呢?

宪法本身没有剥夺罪犯政治权利的规定。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权比较大,各州规定不同,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剥夺选举权”为主,而不是“剥夺被选举权”。这就是说,如果你是一个重罪罪犯,在大多数情况下,你仍然可以被选上担任公职,但是没有投票权,不能去选别人。

美国法律的这个设计非常有意思,反映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出发点。对照上文,法国菲永的例子是剥夺被选举权,意思是“法律认为你没有资格担任公职”,而美国这边是“法律认为你没有资格去选你认为能够担任公职的人”。

这个听起来也很有道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比被选举权更接近“基本权利”。因为如果剥夺了你的被选举权,就相当于剥夺了其他民众的部分选举权(因为他们没法选你了)。人家又没犯罪,凭什么剥夺别人的部分选举权呢?所以似乎更公平的做法,就是罪犯不能投票,但可以“被选”。

这种法律精神,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些相通。下面就谈谈陪审团

3. 美国的刑事案件,除弹劾案外,都需要陪审团审理。

陪审团有大有小,多数情况下是12人,比如特朗普这次用的就是12人陪审团。这12个人是随机抽取的普通老百姓,不用懂法律(有时候会有一些性别、年龄之类的选择,以保证多样性)。这也体现了普通法的一个理念:让普通人根据经验、常识和良知对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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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负责决定是否有罪。如果做出了有罪判决,罪犯就交给法官来量刑,这时法官的专业性就体现出来了。

回到上文第2项的最后一句,我为什么说保留罪犯的被选举权与陪审团有相通之处呢?因为保留罪犯的被选举权,相当于把罪犯能否担任公职的问题,交给全体选民这个“超大号陪审团”来决定(也就是总统大选投票),而不是由专业法官来决定。

能不能接受一个罪犯当总统,决定权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