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关于近日网络媒体报道“5岁女童小区路面独自玩耍时被车辆碾压致死”,我局高度重视,依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5日14时许,张某(男,25岁,四川资阳市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本市双流区某小区行驶时,将一名5岁女童撞倒,女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二、关于案件诉讼情况

2024年4月5日,我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9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7日,我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2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关于事故责任复核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法庭审理阶段,事发小区路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7月15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驾车致女童死亡的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

7月30日,我局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规定,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9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认为我局交警部门尚需深入调查,进一步认定

四、下一步工作情况

目前,我局交警部门正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导下,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认定,有序推进案件诉讼,充分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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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在小区内被轿车碾压致死

5岁女童小区玩耍时趴在了一处道路上,旁边一辆轿车启动,司机未能注意到趴在地上的孩子,女童被轿车碾压致死。

事发小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江路二段,事发地于该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旁,距离小区大门较近,车位前的道路刚好足够停车位中的车辆直接转弯驶出小区。

事发时监控截图 (箭头所指为正在驾出车位的张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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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监控截图 (箭头所指为正在驾出车位的张某车辆)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5日14时43分许,张某走向停放在停车位的轿车,上车后未立即将车辆驶出,而是坐在了驾驶室。14时44分许,一名女童独自走到停车位旁的道路上玩耍。44分50秒,女童在张某右侧车位前方蹲下玩耍。45分25秒,张某启动轿车驶出车位,向右转弯,约在45分30秒时,轿车从女童身上碾过。监控中能明显看到车身的抖动。

随后张某下车到车尾查看,又连忙跑到副驾驶拿东西,随即开始拨打电话。张某家属向记者介绍,当时张某下车匆忙未携带手机,回到副驾驶是为拿手机拨打急救电话。在打完电话后,张某又开始呼喊女童家属。

记者从张某家属提供的通话记录看到,张某先后拨打了120、110及122。张某家属介绍,急救人员赶到后现场对女童进行了抢救,因碾压到头部,遗憾未能抢救过来。

记者了解到,女童及其家属非该小区居民,女童父母曾在小区外底商经营一家商铺,事故发生后已搬离。

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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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

司机被提起公诉

事发当日,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批准逮捕。后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特斯拉小轿车,在涉事小区5栋前地面停车场内起步时,因未安全观察起步路况导致车辆碾压蹲在地面玩耍的被害女童,致女童当场死亡。经鉴定,女童死亡原因符合车辆挤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事故复核结论(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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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复核结论( 受访者供图)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可以由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内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从张某家属处了解到,该案已于7月19日进行开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他们一方提出开庭时缺乏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张某负全责,后案件延期,暂未宣判。

司机家属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

7月30日,交警部门就此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规定。根据道法第七十七条、道法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女童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不过张某家属对这一认定结果不满意。张某家属表示,由于张某导致了女童的不幸离世,他们对此深表遗憾,张某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只不过他们认为女童趴在地上,处于视野盲区,超出了正常驾驶过程中应该预见的范围,且事发时女童是独自一人玩耍,没有在监护人视线范围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家属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9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书面答复,此前事故认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目前尚未有新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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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瑞

综合 | 成都双流公安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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