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以下简称为《决定》)在各大平台刷屏。坦率地说,自己对这个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外,过去几年已经多少能够感受到风向,且在今年7月1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里,也明确提到“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可以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本就是迟早的事。

让我意外的,是《决定》通过得如此“突然”。9月10日到9月13日,《决定》从审议到通过,只用了三天,不可谓不迅速。

所以在看到新闻之后,我就下意识地好奇程序上是否少了些什么?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通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第32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且根据《立法法》第40条规定,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般是在全国人大官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平台】。而此次的《决定》,从开始审议到最终通过,并没有任何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动作。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份《决定》,并不属于常规的“法律”,所以在一开始,我最好奇的是《决定》到底属于什么效力级别、以及它应当遵循怎样的审议程序?随后我了解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明确表示:此次表决通过的决定包括正文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四个附件,是一个整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详见 《》 】

也就是说,在效力等级上,《决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与此同时,根据《立法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也适用《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立法法》第32条以及《立法法》第40条关于“法律案”立法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决定》这部文件;换言之,《决定》也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且其草案一般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而从新闻发布会中可知【详见 《》 】——9月10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9月10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9月11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有关汇报;9月12日,常委会分组会议对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9月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决定》。从9月10日到9月13日,三天时间,《决定》就完成了从审议到表决通过的全套程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决定》仅经过一次常委会会议【即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一次全体会议通常被视为一次审议,在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即使对于某个法律草案或决定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或分组审议,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来看,这些讨论都属于该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部分,只能算作一次审议—— 也就是说,《决定》的通过实质上只经过了一次《立法法》第32条意义上的审议。

于是,从此次审议的程序来看,便有两处耐人寻味的地方:

第一,《决定》并未进行常规的三次审议,而仅经过了一次审议,根据《立法法》第33条规定可推知,《决定》要么属于“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要么属于“遇有紧急情形”。而在新闻发布会中,张副主任明确说明了:“决定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规范与适度自愿弹性相结合,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可行的,普遍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所以根据张副主任的表态来看,之所以“一审通过”,应该是因为“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即“普遍赞成”】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通常来讲,在常委会会后,应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且每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但《决定》从开始审议到最终通过,没有履行过任何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征求意见留出不少于30日的时间。

为何会这样?

一种解释是,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通常都是一审通过【参见

】,也就是说,在一次常委会会议当中,相关决定被审议后就直接表决通过了,而既然决定都已经被表决通过了,自然也就没有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对于“一审通 过”的情况往往就不再征求意见,但严格依据《立法法》第40条来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本应属于一个独立的程序,原则上不因审议次数的多少而改变,即便仅审议一次,会后都应当先履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程序,然后再交付表决。

至于另外一种解释,我们需要再次回到《立法法》第40条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委员长会议作出了不公布的决定,那就可以不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毕竟,这本就是“普遍赞成”的事。

——颜森林

202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