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2020年8月17日,兴安盟46岁的教师郝某某,被郭某某持菜刀砍了4刀,与郭某某通行的还有一个王某某,这位王某某上前将菜刀夺下,行凶者跑离了现场。
郝某某向同方向赶去,两人在50余米开外再次相遇。双方发生冲突后,郝某某持砖头将行凶者打伤,后者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死亡。
公诉机关则认为,郭某某的刀被夺下后离开现场,伤害郝某某的意图实质已经结束。郝某某与郭某某再次相遇属于互殴,郝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郝某某被一审判刑10年。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行凶者手里没有了凶器,又脱离了现场,似乎不能认定郝某某属于正当防卫,可是否就能认定两人属于互殴?
也就是说,这类事件,是否除了正当防卫,就是互殴?
我记得1993年,有一个盘肠大战歹徒的钢铁战士徐洪刚。当时徐洪刚回家探亲返回部队,在大巴车上遇到四名歹徒抢劫,徐洪刚挺身而出勇斗歹徒,身中14刀,肠子外露50厘米。
歹徒逃跑,徐洪刚把肠子扎在腰带里面,追出车外50米后,晕倒了。当然,歹徒最后被抓获了。
徐洪刚的事迹传遍全国,他获得“见义勇为英雄战士”等多个光荣称号。他从军30多年,最后定格在大校军衔,如今已经退休了。
我突然有了一个胆大妄为极其荒谬的假定:假如徐洪刚追出50米远,歹徒又已经扔了刀子,这个钢铁战士仍有余勇,抄起砖头将一名歹徒脑袋开瓢,歹徒当场嗝屁潮凉,能认定为互殴吗?
只有歹徒,他才会欢迎这种认定;只有纵容行凶的社会,才会认可这种认定。
问题来了,面对伤害自己然后逃离的歹徒,追上去,此时试图抓住他、控制他、制服他,算不算勇斗歹徒?
本案没有描述为受害者追上去,而是50米外再次与凶手相遇,因为受伤之后他也许要赶着去医院,也许是想找人帮忙,总之冤家路窄又碰面了。然后凶手被反杀了。
不管怎样,公民在自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时候,有没有权利去抓坏蛋,至少抄砖头?
我觉得教师郝某某的案件,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他被砍了四刀,仅仅五十米外,他有没有权力把凶手揪住?如果没有,那么他就只有静候,连像个老虎一样跳琅大阚也不行,因为万一把凶手这个黔之驴吓死了,不是要负法律责任?
电仪《第二十条》,公交车司机把坏蛋开了瓢,检察官一帧一帧地给他放视频,从哪里开始,你就是互殴了。本案中也是如此,仅仅五十米外,到底是为了抓坏蛋,是为了给自己要说法,还是互殴?如何来认定?
第二个问题:教师郝某某在追上凶手之后,凶手此时对他到底有没有人身威胁?
兴安中院说凶手此时已经没了凶器,他的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了。我说恐怕要详细调查一下,谁说手里有凶器才能行凶?那鲁提辖的拳头不是最牛的武器?古龙的《七种武器》里就有拳头嘛,卡脖子一样能掐死。
要知道老郝这个文弱书生教师,已经身中四刀,他在五十米外再次遇到凶手,报道中说得很清楚,“两人再起冲突”,可见不是老郝拿着砖头就打,而是冲突中抄了砖头。此时全身是血的老郝,除了手里有个砖头,还能倚仗什么?
前几天刚发生的,苏州有人持刀行凶,碎花裙女孩刘杨拿着一把雨伞,猛击歹徒,接着附近卤味店的员工焦元师、刘强看到后,抄起大勺过来厮打,碎花裙女孩和两个大勺哥,都认定为见义勇为。
又一个胆大妄为极其荒谬的假定:假如凶手把刀扔了,这三位追出五十米,大勺哥一勺子扇在凶手后脑勺上,碎花裙女孩以伞当枪,一个突刺,然后,再没有然后了。完了,这三位的行为还是不是见义勇为?会不会被认定为互殴?
有了这两个问题,那么第三个问题来了:郝某某案件,为什么前面是持刀伤人案,然后后半部分突然成了互殴案件?
这是案件的最大疑点:前后的逻辑关系根本就是不通的!
《水浒传》杨志把牛二一刀给抹了脖子,断案人员定义为互殴,杨志成了贼配军。这还是网开一面,考虑到了牛二前面有恶霸行为,没让杨志偿命。但是宋代法律荒唐,只能偷偷摸摸轻判,不能光明正大匡扶正义。所以杨六郎的后代杨志,本来很有事业心的杨志,就这样对社会彻底断了念想。
千年以后的逻辑是这样的:公民生命受到伤害,他有权利自卫,有权利反抗,有权利上前讨公道。当然小心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要负法律责任。
可是忽视前面的伤害事实,直接把后面的行为变成互殴,如此割裂前后,岂不让人疑惑?即使郝老师要负刑责,十年刑期是否适当?
此案一定有更多细节,我们外人讲点逻辑常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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