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15时10分左右,在广州市天园街辖内天府路广昌楼东面外立面装修改造施工现场部分脚手架突发坍塌,造成6名作业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3万元。

Part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1日下午蔡某龙组织10名施工作业人员在天府路广昌楼东面外立面实施外墙贴瓷砖作业,坍塌事故发生前共有包括吊机班组、瓷砖班组和杂工在内的9名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作业,1名作业人员在地面作业,至15时11分左右,东面电梯右侧位置的部分脚手架突发坍塌脱落,造成脚手架上作业人员被困,安全员张某春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15时24分120急救中心到场,15时31分消防救援到场,事故共造成6名作业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伤员已转送至医疗机构治疗。

现场勘验情况

本次事故现场位于天府路广昌楼东面,靠电梯方向中间部分脚手架呈坍塌状态(见图1),广昌楼南面脚手架(见图2),广昌楼北面脚手架(见图3),脚手架部分间距超过2米(见图4),脚手架部分间距小于1米(见图5),南面脚手架上设置有简易吊机(见图6),东面坍塌脚手架上可见简易吊机(见图7),东面电梯左侧脚手架上可见堆放有材料(见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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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涉事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结构不合理,且在投入使用后,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规范使用,违规组织施工,在违规搭设和违规施工的联合作用下,导致部分架体不稳突发坍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Part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搭设脚手架。综合现场勘查,专家组认为涉事脚手架搭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涉事脚手架搭设高度31.5米,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连墙件远未达到三步三跨的数量要求,三步三跨,步距1.8m的双排脚手架最大允许搭设高度为24m,现场实际连墙件远未达到三步三跨的数量要求,步距为1.9m,架体实际搭设高度为31.5m,全部超出范围;

3.钢管及扣件等原材料没有抽样送检,材质和力学性能的合格性未能保证;

4.立杆纵向间距不均匀,从1.3m到2.6m都有,平均接近2m,规范要求一般为1.2m至1.5m;

5.连墙件设置数量严重不足,竖向间距达到了7~9m,水平方向间距6~9m,且间距不均匀,位置设置随意,且本次连墙件为后植入结构的钢管,受力不如预埋入结构的构件,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没有连续设置,架体转角处没有按要求设置斜撑;

6.东面右侧脚手架落在花坛软土上,扫地杆高度超过了2m,导致架体立杆产生不均匀沉降,架体整体不稳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6.1.1、6.3.1、6.3.2、6.4.2、6.6.1、7.1.1、7.1.2,《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3.1.1、8.2.3第2款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2.0.3、3.0.1、3.0.2、6.0.1的规定。

(二)违规使用脚手架。蔡某龙违规组织施工,一是脚手架投入施工使用后,利用脚手架架体做支撑设置3台简易吊机,在架体上起吊物料,物料提升集中荷载的反复作用下容易造成架体稳定性遭受破坏;二是脚手架投入施工使用后,建筑垃圾和施工材料堆载在架体上,增加了架体的临时荷载,没有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以上行为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1、5.3.3、5.3.4规定。

(三)无资质承揽建筑施工项目。一是蔡某龙以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涉事装修改造施工项目,实际上系其本人个人承接,工程款实际上由其个人收取,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承包建筑施工项目,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将脚手架搭设施工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贺某军个人;二是贺某军以个人名义承接涉事装修改造工程脚手架搭设施工项目,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承包脚手架搭设施工项目,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特种作业岗位无证上岗。贺某军个人承接涉事装修改造工程后,安排刘某坤、贺某、贺某兵、李某、陈某银和曾某东等6名作业人员实施脚手架搭设作业,经查,仅有曾某东1人具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其余架子工均是在涉事脚手架搭设施工完成后才取得建筑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缺失。蔡某龙作为涉事装修改造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施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搭设脚手架、架子工无证上岗、施工违规使用脚手架等事故隐患;三是安排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事施工项目安全员张某春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张某春作为涉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施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对实施安全管理的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搭设脚手架、架子工无证上岗、施工违规使用脚手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Part 3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蔡某龙,本次事故涉事装修改造工程实际承包人,存在上文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如最终认定蔡某龙不构成犯罪,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贺某军,本次事故涉事装修改造工程脚手架搭设施工承包人,存在上文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如最终认定贺某军不构成犯罪,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张某春,本次事故涉事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员,存在上文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如最终认定张某春不构成犯罪,建议由蔡某龙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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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凯、陈黎花

校对:唐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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