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山西怀仁市云东中学德育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9月10日,该校一名学生因在当晚11点10分左右上厕所,被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按“重大违纪”扣除班级本月德育考核成绩5分,并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分发至各班、各宿舍及各处室的情况属实。目前,学校已退还该学生100元打印费。(9月18日《新京报》)
“学生晚11点后如厕被定重大违纪”居然是真的,实在令人无语。如此奇葩的规定,毫无道理、情理、法理可言。
涉事学校德育处工作人员表示,该校每晚10点20分下晚自习,10点45分熄灯。按规定,熄灯后至11点40分间,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许上厕所、随意走动,“担心影响别的学生入睡。”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必须在该时段上厕所,需提前告知管理老师,否则将被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晚上10点45分后禁止学生上厕所,貌似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出于“担心影响别的学生入睡”的考虑。但学生是人,不是机器,“人有三急”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他们根本无法精准预判和控制“三急”发生的时间。
因此,“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必须在该时段上厕所,需提前告知管理老师”的规定,违背了生理和生活常识,无论打着什么旗号,都是错误的。
身教胜于言传。如果这个规定是合理的,那么,老师就应该首先做到。如果老师都做不到,却要求学生做到,岂不成了“双标”?
学生上厕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生理需求,跟道德品质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学生控制不止在某个时间段上厕所,就扣他的德育分,也毫无逻辑和道理可言。
再者,如果学生要上厕所却因为担心被罚而不敢上,只能强忍着,难道不怕把他们的身体憋坏吗?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师,怎么能够忍心学生处于这样的窘境呢?如果连基本的同情心都没有,又谈什么教育呢?
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学生因为生理需要上厕所,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可是,却有学生因为在晚11点后上厕所,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按“重大违纪”扣除班级本月德育考核成绩5分,并自费打印“自我认识”1000份,分发至各班、各宿舍及各处室。试问,这难道不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甚至羞辱吗?
此外,该学生按要求自费的费用为100元,实际上就是变相的罚款。因为于法无据,属于乱罚款。
“学生晚11点后如厕被定重大违纪”,这样的规定无疑是错误且有害的,可谓无理、无情、无法。无论打着多么漂亮的旗号,还是赶紧打住吧,别再贻笑大方、伤及无辜了。当然,在撤销这个错误规定的同时,也要对受到错误处分的学生进行“平反”,撤销其处分,恢复其名誉,并向其道歉。(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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