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后认为对方存在欺诈,退车未果主张三倍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安某花5.9万元从案外人杨某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同年9月,其以6.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载明“车辆有补漆,前方事故改换了大灯”。
2022年9月,刘某感觉车辆行驶过程中前部有异常,且查不出原因,便向安某提出要退回车辆,安某没有同意。
2022年10月,刘某将该车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论为“重大事故、有进水痕迹、排除火烧”。后刘某查询涉案车辆保险事故信息,获悉该车于2015年10月、2018年6月、2021年6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损金额分别为2000元、7000元和5000元。保险事故记录中没有泡水的情形。
退车不成,刘某以安某隐瞒信息,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安某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安某确实知道车辆是事故车辆,但其所知晓的情况是车辆发生过碰撞并进行了维修,没有证据显示安某知道车辆有过泡水而刻意隐瞒的事实。安某在交易合同上载明了车辆因事故补漆和改换大灯情况,尽管记录不完整,事实上也不能苛求二手车经营者完全掌握车辆事故、维修详情并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予以完整的记载,但能够证明交易合同客观反映出车辆系事故车辆、安某没有隐瞒此信息的事实。
从安某收购和出售车辆的价格比较上看,案涉车辆收购价为5.9万元,以6.1万元出售,不具有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必要性。
从刘某事后查询的车辆保险事故信息上看,三次的车损金额均在7000元以下,说明该车辆所遇到的交通事故级别是一般事故,而非重大事故或以上级别的事故。因此,安某没有隐瞒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
刘某进行车辆检测时间是2022年10月,是二手车交易一年以后。一年以后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有进水痕迹,其产生的时间和场景有多种可能性。刘某在诉状中称检测报告结论为该车在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有进水痕迹,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款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应当及时地维权,交易六个月后,经营者则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刘某称车辆在交易前就发生了进水事故、安某对此予以了隐瞒,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安某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二手车交易逐渐成为消费者选择的热门方式。但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存在瑕疵、隐瞒事故信息等,二手车交易据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磨损、部件老化及一般事故的维修等瑕疵应在消费者合理预期范围内,消费者对二手车辆一般瑕疵的容忍义务要高于新车。因此,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隐瞒的是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就本案而言,安某并未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的事故信息,虽鉴定出案涉车辆有进水痕迹,但鉴定时刘某占有使用车辆已达一年之久,不能认定案涉车辆在交易时存在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故安某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须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车辆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解释可能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善二手车的交易流程,减少诉讼风险。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如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通讯员:姚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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