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的一对夫妇——王某(男方)与孙某(女方),二人于2014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期间,王某的父母出资为这对夫妇购置了一处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

然而,由于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升级,王某于2022年10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对此,孙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已达成共识,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了分歧。孙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购入并由王某持有的这套房产及其后续收益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她提出要求分割该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收益。

针对此诉求,王某提供了充分证据,包括购房时支付定金、首付以及之后每个月按揭还款记录等,均显示资金来源为其母亲。此外,他们还在购房当年签订了代持协议,明确表明该房产的实际所有者是王某的母亲。根据这些事实,王某进一步解释说,当他最终将该房产出售时,所得款项已全数归还给了自己的母亲。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购房、持有还是最终的出售环节来看,整个过程都是由王某代表其母亲完成的。因此,孙某主张分割售房增值款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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