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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废品收购业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收赃销赃渠道,连日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结合夏季社会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行业进行排查整治,共排查各类废品回收场所30余处,下发治安隐患通知书10份,依法对两家废品回收站进行了处罚。

案例警示:

1、9月4日,分局尧庙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秦某经营的收购站,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违规收购废旧金属。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秦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9月4日,分局乡贤街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边某经营的收购站,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违规收购废旧金属。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边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提示:广大废品回收经营者,要守法经营,要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学习。

要依法合理选择经营地点、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蝇头小利而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