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诈骗罪:
- 这是最基本的诈骗类型,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骗子编造自己或家人突发疾病、遭遇意外等悲惨故事,向他人借钱后消失不见;或者虚构一些投资项目,吸引他人投入资金后将钱占为己有。
2.合同诈骗罪: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常见的情形包括:虚构合同主体,即骗子假冒知名企业或有实力的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比如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或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骗取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等。例如,骗子谎称自己有大量优质钢材出售,与买家签订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后,却无法提供货物。
3.金融诈骗罪:
- 这是一类与金融领域相关的诈骗犯罪,包含多个具体罪名:
-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通常表现为骗子虚构一些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据为己有或随意挥霍。比如一些非法的P2P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最终平台倒闭,投资者血本无归。
-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常见的手段有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如伪造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骗取银行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
- 票据诈骗罪: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如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进行诈骗。例如,伪造他人的支票并进行兑现,或者使用过期、无效的票据进行交易骗取财物。
-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
- 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证等方式骗取财物。
-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等。例如,不法分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盗刷,或者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信用卡且不按时还款。
-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诈骗、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 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常见的行为有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骗取保险金。
4.网络诈骗类:
- 网络购物诈骗:骗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或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付款后,骗子要么不发货,要么发送与描述严重不符的商品,甚至直接将消费者拉黑。在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防疫物资的需求,进行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的诈骗。
- 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赌博诈骗:骗子在社交平台上伪装成成功人士或美女、帅哥等,与受害人建立网络交友关系。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参与虚假的投资项目或网络赌博,一开始让受害人获得一些小收益,使其放松警惕,然后诱导其加大投入,最终导致受害人血本无归。
- 网络刷单诈骗:骗子以“轻松赚钱”“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人员进行网络刷单。受害人按照骗子的要求进行操作,前期可能会收到一些小额的返款,但当受害人投入较大资金后,骗子便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并要求受害人继续刷单,直至受害人发现被骗。
- 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受害人,声称受害人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调查,并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受害人往往因为害怕而按照骗子的要求操作,导致财产损失。
5.电信诈骗类: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电信方式进行诈骗,除了上述的冒充公检法诈骗外,还包括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例如,骗子以中奖信息、电话欠费、银行卡异常等为由,诱导受害人按照其指示进行操作,从而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6.委托办事型诈骗:行为人以替别人办事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比如骗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入学、落户、升职等事项,收取受害人的钱财后却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根本没有去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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