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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9月16日通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陈育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陈育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陈育霞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惠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育霞开除党籍处分;由惠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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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霞(资料图)

什么叫“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5月曾刊文介绍,“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早前,《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署名文章举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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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中共党员,1971年6月出生,2001年入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某市直部门某处处长。1996年9月,其父(现已去世)为A能够进入某市直部门工作(该单位要求录用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伪造了某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A并未在该学院学习,但凭借该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直至2019年3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A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使用伪造大专学历参加工作的事实。A被予以党内除名。

该案例中,大专学历虽不是A直接伪造,但其并未在该学院学习,明知该大专学历系伪造还予以使用。A通过使用伪造的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并一步步提拔到处长。A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给予党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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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B,中共党员,200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9年B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B在入党时,未向组织说明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相关部门也未发现上述情况。直至2019年5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B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B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该案例中,B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鉴于其入党后不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且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工作积极,带领全村发展经济富有成效,故认定其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各地披露的相关案例还包括:钱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2001年4月入党,2002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钱某因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失手将人打成轻微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入党时,钱某未向组织报告其被行政拘留的情况,组织进行政审时也未发现。入党后,钱某能够认真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工作努力,成绩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奖励。2018年1月,钱某被举报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经组织审查,并综合考虑钱某入党以来的一贯表现,给予钱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6年1月13日,黄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执行完毕后,那坡县人社局于2010年12月29日下文同意恢复黄某某公职。2013年8月,黄某某向那坡县坡荷乡党政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2014年4月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2015年6月,黄某某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在“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两栏中,均未如实填写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并于当月经党支部讨论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直到2016年6月转为正式党员,黄某某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黄某某因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2021年7月23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青岛市南区教体局教研中心历史教研员胡霞(原名李书平)在被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至发展为预备党员期间,对组织隐瞒其在高考前更改姓名、出生年龄、籍贯等严重错误。市南区教体局教研中心党支部未对胡霞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未严格政治审查,违规发展胡霞入党。经市南区教体局党委批准,市南区教体局教研中心党支部对胡霞予以党内除名。市南区纪委给予市南区教体局教研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姜作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南区教体局教研中心党支部组织委员董坤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南区教体局党委免去其党支部组织委员职务。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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