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人员及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宣判。

图源:海关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海关发布

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属我国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原产于美国南部及墨西哥东北部,但由于人为引入,现已广泛分布于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等地。

作为杂食性动物,红耳彩龟捕食鱼、虾、螺等多种动植物,是世界公认的生态杀手,最为明显形态特征为眼后两侧各有一长条形红色斑块。

由于其强适应性和繁殖能力,红耳彩龟已成为一种全球性入侵物种,对引入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以上来源:光明网)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释义》如此解释:
1.“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等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外来物种安全和制度的规定。有关部门规章对国家规定有关条款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的,根据情况,违反该具体规定的也可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我国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作了原则性规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对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调查、预警和应对机制作了规定,并要求及时调整禁止进境动物、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2005年原国家林业局制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许可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2020年通过的《生物安全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管理,以及名录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全面的规定。引进、处置外来物种应当依照包括上述法律法规在内的“国家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2.关于“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发布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包括解放草、水花生、飞机草、水葫芦等植物,以及蔗扁蛾、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牛蛙等动物。《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下一步,有关方面还将制定统一的、明确的外来入侵物种目录及其管理办法。
3.本罪行为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处置外来入侵物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中的“引进”主要是指从国外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走私进境等行为。“释放”、“丢弃”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包括经过批准引进的物种,在进行实验研究等之后予以非法野外放养或者随意丢弃的情况。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