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您好,我先生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海关计算出来的偷逃税额非常高,已经超过最高档250万元了。最近收到我先生写出来的信,说他们同仓的人也是走私案件,只计算偷逃关税,不再计算增值税了,因为增值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请问有这么回事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指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少量种类货物需征消费税。
2、换言之,涉案货物在正常进口时需要缴纳的税种,在计算偷逃税额时,都要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未曾修改,还是生效的,故不存在你所说的“只计算偷逃关税,不再计算增值税”。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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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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