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姚女士于2009年为自己女儿董女士是投保了一份分红保险,投保时该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今年,董女士不幸因恶性肿瘤身故。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迅速展开调查并确认董女士病故情况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然而,在理赔过程中,董女士的母亲投保人姚女士提出异议,她认为自己是董女士的母亲,董女士已离婚多年,只育有一个未成年女儿,现跟随父亲生活,而父亲又与她人组成新的家庭,认为孩子父亲不能代未成年女儿使用保险金受益权。但经一番解释沟通,董女士的母亲也认可了未成年孩子的父亲做为女儿法定受益人之一的事实,事后未成年孩子的父亲通过公证确认该笔收益金存入银行定期,孩子18岁后自行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董女士因未指定保单身故受益人,而不得不按照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保险金受益权分配。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约定,将保险金分别支付给被保险人董女士的母亲和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父亲。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风险提示:通过该案例,大家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身故理赔时将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同申请,保险公司还要对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理赔流程复杂,且可能引起保险金分配纠纷,故建议消费者投保时,指定身故受益人。同时,活着的继承人需要关系证明,已经过世的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以确保法定受益人都能分到保险金。